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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岳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二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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