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