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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明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1998)州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明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湘刑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和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湖南**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龙**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虽患有1级,很高危,大面积脑梗死(右侧颞枕叶,岛内叶),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仍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94.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2.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分共9.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龙*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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