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704.8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4年先后3次获劳动竞赛奖分共7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5年1月6日因携带打火机进入生产现场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虽为老年犯,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72.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5分.如获2014监区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和2014年四季度劳动竞赛奖分共3分,2015年2月至6月4次获晚值班奖分共2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七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