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伍*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行为出现。2013年7月因消极怠工,殴打他犯受到严管一个月并扣考核分10分的处罚;2013年12月26日因不服管教,袭击警察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元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03.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5.9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二季度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2.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伍*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