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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7886.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经湖南**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姜干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9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99.3分。如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7分;2013年至2014年在爱国卫生运动中灭鼠146只共获奖励分6.3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8次获奖分共14.5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较好地完成勤杂任务9次获奖励分共44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姜**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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