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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二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唐*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64.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66.9分。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4分,同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奖奖励分1分;2013年至2015年在黑板报和《育德报》刊稿16篇累计获奖励分共3.4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7次获奖分共11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较好地完成勤杂任务9次获奖励分共4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唐**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四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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