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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8)张**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湖南**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服刑期至二○三二年六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赵进城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5.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共32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赵进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进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进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三○年六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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