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4)州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人民币2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7.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04.3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7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24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因较好地完成了积委会工作先后7次共获奖励分31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