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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及上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晚,因被告人朱*与被害人朱*甲共同的朋友王*甲过生日,朱*、朱*甲先后来到慈利县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与一群朋友唱歌、喝酒。后因朱*借朱*甲2万元钱未按时归还的问题,朱*认为朱*甲讲话刺激到了他,由此对朱*甲产生恨意。当晚22时30分许,大家散场准备离开,当朱*甲走到一代佳人二楼走廊时,朱*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匕首连捅朱*甲胸部、手臂共五刀,致其主动脉破裂,后朱*甲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5分失血性休克死亡。朱*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朱*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朱*甲违法经营高利贷,案发当天在歌厅向被告人朱*追要高利贷并多次语言刺激,又摸朱*女朋友的脸以及向她扔瓜子,且拍朱*的肩膀进行挑衅,故朱*甲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朱*应酌情从轻处罚;朱*系激情杀人,是间接故意,与有预谋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的杀人相比,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对附带民事诉讼未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与被害人朱**(男,殁年33岁)均系王**的朋友。2014年9月5日,王**过生日,当日晚上,王**与朋友在慈利县零阳镇一代佳人KTV二楼白宫包厢娱乐。朱**、朱*得知后,先后来到该包厢。期间,因朱*欠朱**2万元高利贷未还清的问题二人交谈,朱*认为朱**讲话有辱于他、不给面子,遂生怨恨。当日22时30分许,朱**、朱*等人先后走出包厢,当朱**行至二楼楼梯口时,朱*从后面冲上去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式匕首朝正侧身与他人讲话的朱**胸部连捅数刀,随即被人制止。朱**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5分因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朱*作案后,随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3年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警单:2014年9月5日22时33分,慈利县一代佳人KTV电话3213788向110报警称在一代佳人有人打架。证明案发时间。

2、视听资料,2014年9月5日晚一代佳人KTV二楼走廊、楼梯口的监控录像,当庭播放:朱**、朱*先后离开包厢,朱**行至二楼楼梯口侧身与他人讲话时,朱*从后冲上朝朱**胸部连捅6下,随即被人制止;朱**随即倒在地上。

3、慈利县公安局张*(刑)勘(2014)K4308210000002014090036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慈利县零阳镇一代佳人KTV二楼楼梯口。经楼道进入二楼,东西两侧为KTV包厢,中间为走廊,楼梯口正对的西墙处地面有一滩血泊。朱*投案后,对其所持匕首、衣服上的血迹予以提取。

现场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朱*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在一代佳人KTV二楼白宫包厢唱歌,离开包厢走到二楼楼梯口时用匕首捅朱**。

4、物证:匕首,朱*作案时所穿衬衣、裤子,当庭出示。

辨认笔录:2015年1月15日,在慈利县看守所,朱*从7把不同匕首中辨认出5号匕首为作案时使用的匕首。

5、慈**民医院抢救记录、朱*甲病历:朱*甲于2014年9月5日22时43分被送至慈**民医院,胸部可见多处刀刺伤伤口。抢救过程中,分别在左侧腋中线第5肋间,右侧腋中线第5肋间做一2cm切口。23时45分宣布临床死亡。

6、慈利县公安局慈公法检(2014)第4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1)尸表检验:①尸斑少许、色淡。②头颈部未检见外伤。③躯干部:胸骨柄一处3cm长边齐已缝合创口,创上角锐,创下角钝,胸骨柄下方2cm见一处3.5cm长边齐缝合创口,创上角锐,创下角钝,双腋下7、8肋间各见一处1.5cm长边齐已缝合创口,该创口为手术(胸腔闭式引流)所形成,右胸外侧上方见一处4cm长边齐已缝合创口。④四肢部:右上臂中、上段外侧见一处4.5cm长边齐已缝合创口,右前臂中上段背侧见一处4cm长边齐已缝合创口。(2)解剖检验:联合打开死者胸、腹腔,见胸骨柄创口至第三肋骨骨折,并斜向左侧胸腔,左上肺破裂,左侧胸腔大量血泊,量约800ml,胸骨柄下方2cm处创口,致右第4前肋骨骨折,并致右胸腔大量积血,量约750ml,该创口向内至主动脉弓处破裂,心包大量积血,心脏显收缩状,心包内有凝血块,量达300ml,腹腔脏器无损伤。(3)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心血拭子备DNA检验。(4)分析意见:①根据胸部创口形状,可证实死者生前系被单刃刺器击伤所形成。②死者胸部创口,致主动脉破裂,双侧胸腔大量血泊,心包被血液填塞,结合尸斑特点(色淡、少)应考虑为大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鉴定意见:朱*甲系被单刃刺器击伤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7、张家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鉴(法物)字(2014)281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支持从1号(从朱*所穿裤子上提取的血迹)、2号(从黑色匕首上提取的血迹)检材检出的血迹为朱**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551017以上。

8、张家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鉴(法物)字(2015)001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朱*甲系朱*乙生物学儿子的似然比为8.031011。

9、证人王**的证言:他与朱*、朱**都是朋友,但朱*与朱**以前关系如何、有何往来他不清楚。2014年9月5日他过生日,下午18时许,他与朱**、朱*等人到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唱歌、喝酒。20时许,朱**在走廊上遇到朱*得知他过生日后也来到该包厢。他喝多了在包厢里睡觉,后面的事不清楚。离开时,他走到二楼楼梯口时看到朱**被万*扶着靠在墙上,万*按着朱**胸口,手上很多血,朱**胸口衣服被染红了。朱*拿着一把匕首说去自首离开了现场。朱**后被其他人送往医院去抢救。

10、证人万*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晚上,他与代*、龚*、王*乙应朱**之邀到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唱歌,朱*后来也来了。朱**与朱*因为借钱的事谈了一会儿,但具体内容不清楚。离开时,他与另一个人扶朱**到二楼准备下楼梯时,感觉到一个人冲过来,接着看到朱**左手上有一条口,然后朱**侧着倒了下去,胸口有血,他摸到伤口之后将伤口按住。他听到朱*说要去自首。之后他与代*、龚*、王*乙将朱**送到慈**民医院抢救。朱*曾向朱**借2万元。

11、证人代某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晚上,在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唱歌,朱*来后,朱**讲了一些收账的事,说要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可以拿出来请客玩。离开时,万*扶朱**先出去,他出来时,看到朱**侧蜷在二楼楼梯口,万*按着朱**胸部,胸部流血,地板上有很多血。后听到朱*说去派出所自首。之后他与万*、龚*、王*乙将朱**送到慈**民医院抢救。朱*也曾向朱**借2万元,月息8分。

12、证人龚*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晚上,他们从一代佳人KTV离开时,他和王**走在后面,万*扶着朱**走在前面,准备下楼梯时,朱*在朱**前用手挥舞了几下就被万*掀开了,朱**倒在地上,胸前在流血,万*用手按住朱**伤口。旁边人问朱*是什么意思,朱*拿着一把黑色匕首说把朱**搞了去自首。之后他与万*、代*、王**将朱**送到慈**民医院抢救。

13、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晚上,他到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后约半个小时,朱*也来到该包厢。十点多大家都说走,他和龚*走在后面,出去后看见朱*甲躺在二楼楼梯口,万*捂着朱*甲胸部,朱*甲胸部、地上都是血。旁边有人骂朱*,朱*拿着一把可能是弹簧折叠刀,他上前抓住朱*以防继续行凶。朱*说去派出所自首。他和万*、代*、龚*将朱*甲送往慈**民医院抢救。

14、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9月5日下午,他和朱**“师傅”(具体情况不详)说王*甲过生日,可以到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去玩。晚上十点多,他们准备离开时,看见朱*甲倒二楼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朱*拿着一把黑色匕首站在那里,王*乙抓着朱*。后朱*说要去投案自首,他说陪朱*,朱*说不要他去,朱*下楼后遇到朋友让其送朱*到派出所。万*等人将朱*甲送到人民医院。朱*甲和朱*之间有什么矛盾不清楚。

15、证人朱**的证言:2014年9月5日22时许,他骑摩托车准备去加油,到一代佳人KTV时看见有很多人,朱*站在大厅门外,朱*看见他后走出来,手中拿着一把小刀,说把人捅了,让他送朱*去派出所自首,他将朱*送到鲤**出所。

16、证人淤*(朱*女友)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晚上20时30分许,朱*打电话让她去一代佳人KTV二楼去玩,她和朋友一去了白宫包厢,其中有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说话比较冲,散场后,她看到该男子倒在二楼楼梯口,身上、地上全是血,朱*拿着一把刀,旁边一男子把朱*抱着,朱*说要去自首。之后朱*一人下楼,在大门外遇到一个骑摩托的男子,朱*让该男子送他去鲤**出所自首。她乘出租车跟去鲤**出所。朱*到派出所称捅了人来自首,并把刀交给民警。

17、证人朱*己(朱**)的证言:2014年9月5日是王*甲生日,下午吃过饭后,约18时,他和王*甲等人去一代佳人KTV白宫包厢唱歌。晚上八点多,一个打赤膊的人到包厢给王*甲敬酒,王*甲介绍是朱*甲。后来朱*甲又喊来万某、代*等人。之后朱*也来了。他酒喝得比较多,在二楼楼梯口护栏上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喊“彪*”,他看到朱*甲倒在对面的墙边,身上有好多血。朱*借过朱*甲公司的钱,但两人之前是否有矛盾他不清楚。朱*平时没有携带匕首的习惯,几年前看到过一次,是黑色的匕首。

18、被告人朱*、被害人朱*甲的户籍证明:证明朱*、朱*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19、被告人朱*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朱**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朱*因此基于冲动实施犯罪:朱*及辩护人提出朱**在包厢内摸朱*女友淤*的脸,经查,淤*本人并未陈述有此事发生,辩护人提出淤*证言中陈****向她扔瓜子,但庭审中朱*明确回答并未看见该情况;朱*及辩护人提出朱**曾在走廊上拍朱*肩膀,但朱*当庭供述,走廊上二人未发生冲突,而是返回包厢继续娱乐;辩护人提出朱**违法经营高利贷,本院认为,高利贷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且根据证人证言及朱*本人供述,案发前,朱*与朱**并无矛盾、仇恨,朱**亦并未因索债而恐吓、殴打过朱*;朱*多次供述,系因受朱**言语刺激故产生杀机,而根据朱*供述的朱**的言语,亦并非直接恐吓朱*或挑衅要与朱*斗殴,案发当日二人并未争吵及发生肢体冲突,而离开包厢后朱*突然行凶,辩护人提出朱**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朱*系激情杀人、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经查,朱*虽然系临时起意,但仅因对被害人言语不满即产生杀害之念;虽然其辩解并无直接追求死亡的结果的故意,但选择对受害人胸部以利刃捅刺,足以显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朱*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朱*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后果极其严重,不能因自首而减轻处罚,但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因自首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朱虎致朱某甲死亡,依法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194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朱**、孙某某、朱**、朱**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194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朱**、孙某某、朱**、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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