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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英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00)张*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英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一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88.4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0.7分。如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3次获奖分共7.2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英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英谷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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