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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安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检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安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被告人田安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经本院通知,张家**助中心指派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安全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安全与被害人谢*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5日8时许,田安全因与谢*甲发生口角,进而想到她多年来犯有癫痫症拖累自己,便产生了杀害她的想法,田安全遂使用一根由编织袋子制成的绳子,勒谢*甲的颈部致其失去意识。后田安全将谢*甲按入家里的水池中,以伪造谢*甲自己溺水死亡的假象。田安全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安全故意杀害被害人谢*甲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安全称谢*甲之死他不能摆脱关系,但辩解没有杀害谢*甲的故意,称谢*甲系当日二人争执过程中死亡,他亦未故意将谢淹入水池中,系欲为谢擦洗身体在脱衣过程中不慎致谢落入水中。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田安全系过失致人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谢**(女,殁年50岁)患癫痫多年,与被告人田安全系夫妻。2014年6月15日上午,在家中二楼二人发生争执,田安全认为谢**患病多年拖累于他,遂起杀害之念。随后田安全用绳索套住谢**颈部,并抓住绳索两端将谢提起至一楼,致谢失去意识。田安全以为谢**已经死亡,欲伪造谢**癫痫病发跌入水中淹死之假象,遂将谢抱至家边水池,将谢的头部淹入水中。经鉴定,谢**系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谢*乙(被害人谢*甲之弟、报警人)的证言:2014年6月15日中午,老表杨小妹电话告知他谢*甲被淹死,遂于当日下午17时许赶至谢*甲家,在场的人议论称是其姐夫田安全上山砍柴时,谢*甲独自洗衣时淹死。他询问田安全后发现没有新砍的柴,遂查看尸体,发现颈部有勒痕,当时在场的人亦都看见勒痕,他遂质问田安全,后田安全当众承认是用绳子勒死谢*甲,他遂报警。谢*甲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精神方面不是很正常。

2、慈利县公安局张*(刑)勘(2014)K430821000000201406003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制图、现场照片:现场谢某甲家位于慈利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境内的半山坡上,四周无其他人户居住,十分偏僻。中心现场位于房屋西侧南头杂物屋门前水池内。水池东西长1.78米,南北宽0.80米,池水深0.27米。水池西侧水泥台上可见新鲜的片状擦划痕迹。水池北侧门边可见六件衣服、一双雨鞋及一根布绳。布绳是湿的,无泥等污渍(据访问,系谢某甲生前系裤子用)。六件衣服中有一条红色外裤(据访问,系谢某甲生前所穿)正面膝盖上部、背面臀部、裤脚可见新鲜的泥污渍;一红色带花上衣外套(据访问,系谢某甲生前所穿)右袖可见新鲜泥污渍。六件衣服中另四件内衣(据访问,系谢某甲生前所穿)及雨鞋无异常。房屋一楼西侧卧室中间南北向放有一门板,上放谢某甲尸体,已穿寿衣。一楼东侧小屋为火坑屋和厨房,火坑内火未灭,部分物品在燃烧,部分物品经燃烧后已成灰,经搜索未找到绳子等可疑物品。现场搜索,在其他房间未发现可疑物品。对水池边发现的六件衣服予以提取。

3、慈利县公安局慈公法检(2014)第68号尸体检验报告及补充报告,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14)会检字第83号法医学病理会诊意见:(1)尸表检验:尸长140cm;双鼻腔周、口周可见蕈样泡沫,颈部正中见一长约10cm,呈右窄左宽(0.5-0.8cm)挫伤带,其左侧表皮剥脱挫伤明显。(2)解剖检验:依次打开颈部皮肤及皮下肌群,仅见皮*及皮下少许出血,其下肌群未见出血,切开气管,见其粘膜下部分针尖大小泡沫,依次剥离分离出舌骨,舌骨周**未见出血,舌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见双侧胸膜及双侧肺组织广泛粘连膨大,部分表面有肋骨压痕,双肺表面湿润光泽,切开肺叶可见大量泡沫状血色液体。(3)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谢*甲肺组织进行法医学病理检验的意见为,送检水样及死者谢*甲肺组织中均检出梭形硅藻。(4)分析意见:死者鼻口周见蕈样泡沫,双肺明显膨大,其表面有肋骨压痕,切开肺叶时见大量泡沫状血色液体,结合法医学病理会诊意见书,符合溺水死亡改变;死者颈部带状挫伤,绳类工具作用可以形成。(5)检验意见:谢*甲应为溺水死亡。

4、证人田*甲(被害人谢*甲、被告人田安全之子)的证言:其母亲谢*甲常年患有癫痫,都是父亲田安全在家照顾,田安全还教导他不要计较母亲。6月15日10时许,田安全打电话说谢*甲在家门口水池边洗衣服被水淹死。他回家后发现谢*甲头发是湿的,脖子上有条不明显的红印,田安全解释是谢*甲发病栽倒在水池里,所以用绳索套住谢*甲的脖子往后拖,不让谢*甲再滑到水池里。他当时心中悲伤没有多想。舅舅谢*乙来后问田安全的死因,田安全一时说是水淹死的,一时说是谢*甲上吊救她时失手揪死的。谢*乙随后报警。家里二楼谷仓放有尼龙索、棕索、麻索等绳索,但不清楚是否有抬电线杆的索。原谅父亲田安全。

5、证人田*乙(田安全之姐)的证言:田安全打电话给她丈夫说谢*甲被水淹死了。她给谢*甲穿寿衣时,看到尸体脖子上有红印,田安全称是谢*甲倒在屋外面的水池时擦伤的。谢*甲生病,经常吵田安全,她怀疑是田安全怄气后用手掐死谢*甲的,但她怕田安全恨她,所以当时没有讲。

6、证人卓**(金长村村主任)的证言:他去谢*甲家核实谢死亡的情况,谢*甲娘家亲戚来后,说谢*甲脖子上有绳索痕迹,谢*甲的亲戚用手电筒照时,他发现谢*甲脖子前面左右各有一条红色带紫色的痕迹。随后他们几个人问田安全谢*甲究竟是怎么死的,田安全开始说是谢*甲自己在水氹里淹死的,后来又说是谢*甲在水里淹得差不多时用绳索勒她,一会儿这么说,一会儿那么说,随后谢*甲弟弟就报了警。田安全这几年对谢*甲感情不怎么样。

7、证人徐**(同组村民)的证言:6月15日上午,田安全给她打电话讲谢*甲在家边水池里淹死了,让她帮忙找道士。谢*甲多年来一直有癫痫,经常在外面哭、喊、烧纸,时间长了,田安全也讨厌谢*甲。

8、证人张**(同组村民)的证言:据他所知,谢*甲犯癫痫有六年了,喜欢无理取闹,经常睡在马路上。田安全与谢*甲关系一直不是很好。6月15日他听说谢*甲死后到她家里去看,田安全说谢*甲在家里洗衣的水池中被水淹了但是没有死,所以就用绳子揪,好让她早解脱。

9、证人朱*甲(同组村民、谢*甲堂妯娌)的证言:谢*甲与田安全以前关系很好,但从去年开始,田安全就不怎么理谢*甲了,因为谢*甲长期患癫痫,经常发病。

10、证人余某甲(同村村民)的证言:谢*甲患有癫痫病,发病时就什么都不知道,平时爱哭,现在基本上不能做事。谢*甲丈夫田安全平常不归家,两人关系不好,田安全大约有四五年没有管家里的事情了。

11、证人符*甲(同组村民、组长)的证言:田安全与谢*甲刚结婚时关系好,谢*甲有病,田安全都帮他治疗。近十年来,两人的关系就不怎么样了,经常吵闹。2011年初农网改造时,村里委托他负责请人抬电线杆,他请了田安全等人,田安全自己提供了一根绳索,是用彩色的纤维做的,每次抬完电线杆后都带回家了。

12、证人符*乙(同组村民)的证言:曾经和田安全一起抬过电线杆,田安全自己准备了绳索。

13、被告人田安全2014年6月通话记录:证明田安全当日与本案相关证人进行了联系。

14、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谢*甲、被告人田安全的自然身份情况。

15、被告人田安全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谢*甲有癫痫,多年来一直受她拖累。他平时帮人看风水,今年(2014年)给自己算了,会克妻,所以过年后就出去打工,但都被喊回来照顾谢*甲。6月15日上午,谢*甲在她的睡房里要他去找人拿租田的钱,他拦住吵闹的谢*甲,心想被她拖累多年,干脆把她弄死算了,他见谷仓上有一些绳索,其中一根用来抬电线杆的,是用纤维袋的材料编的,比大拇指要粗,而且编织得不紧,他认为用这根绳索勒脖子不会留下伤,别人看不出来,遂拿起这根绳索,对谢*甲讲:“你这么乱害人,这是老天爷要收你,我今天把你弄死算哒,你早死早超生。”说完把绳索套在谢*甲脖子上并绕了一圈,谢*甲遂挣扎并叫喊“田安全要揪死我”,二人扭到田安全的睡房,他将绳索的两端抓住将谢*甲提起至悬空,谢*甲伸手抓绳索,脚乱踢,他又提着谢*甲走到楼梯边以使她脚不能着地,并提着她往楼下走,只下了两步楼梯,她的手就松了,只有腿还在踢,走到一楼楼梯口,她的腿不再踢了,他认为已经将她揪死,准备给儿子打电话,但一来怕谢*甲还没死,二来才和儿子通话不久,突然说娘死了不好解释,就没有打电话。他想到谢*甲曾癫痫发作跌倒在水里,遂决定把她移到屋边的水池中,一来怕她没死,送她一程,二来可伪造她是发病后自己倒在水池里淹死的。遂将谢*甲抱到水池边,并将她上半身面朝下放水水池中,随后他发现她头部冒了两串水泡,说明还没有死,他怕她从水池里爬起来,遂抓住双腿往上提,将她头淹在水中,过一会儿没了动静,就放下让她在水中泡了大约二十分钟,之后将她捞起把湿衣服脱在了水池边,然后抱入一楼房间将她擦干并换了衣服,又烧了纸钱。随后给徐*甲打电话说谢*甲死了,让她帮忙接人,再给儿子、谢*甲娘家以及其他一些亲戚打电话,都是说发病倒在水池了淹死的。谢*乙对她的死因产生怀疑,找了一个手电筒查看,发现脖子上有红印,认为是被他掐死的,在逼问下,他就讲是谢*甲上吊他去解救时失手勒死的,在第一次供述时,也是这么讲的。谢*乙随后报了警。绳子事后烧了。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田安全带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关于田安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杀人故意,经查:在第一次供述中,田安全称系谢*甲上吊自杀其在解救过程中失手勒死,但在庭审中经多次讯问,对谢*甲如何被绳索勒至失去意识的过程交代不清,且对二人发生争执的原因与庭前供述亦不一致;在第一次供述中称为糊弄娘家人,故将尸体丢进水池,以便说是被水淹死,但庭审中则辩解未故意将谢淹入水中,系欲在水池边为谢*甲擦洗而在脱衣过程中不慎致谢倒入水池;证人谢*乙陈**安全在其质问下承认是勒死,而证人卓**、张**又均陈**安全称淹而未死故再勒死,其子田*甲陈**安全称勒痕系用绳索打捞谢*甲所致,其姐田*乙则又陈**安全称勒痕系谢*甲跌入水池时擦伤,上述五名证人的陈述均反映了谢*甲颈部挫伤被发现后,田安全对不同人所做的不同解释。田安全庭审中的辩解与庭前辩解不一致,其归案前后的种种辩解,矛盾重重,公安机关在讯问中,并无违法行为,其庭前有罪供述应予采信。田安全辩解没有杀人故意,以及辩护人提出其系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安全先用绳勒,继而投入水中,致被害人谢*甲溺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谢*甲患癫痫多年,精神与常人有别,田安全与之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案发当日谢*甲因琐事与田安全争吵,田安全未予忍让,并觉不堪受其拖累临时起意将其杀害,为逃避处罚又对亲友谎称谢系自己溺亡,应依法惩处。现田安全与谢*甲之子田*甲对田安全予以谅解,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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