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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六日作出(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三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何**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69.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1.8分。如2012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8次获奖分共12.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何尚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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