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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欧**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永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日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351286元。201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欧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欧日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日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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