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7月、8月嘉奖,2015年5月表扬,2014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民赔3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