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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惠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8月11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5月表扬,2014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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