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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9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前女友秦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遂产生杀死秦某某后自杀的念头。2015年2月1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秦某某的租住处,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的头部等处乱砍,后其翻越阳台跳楼自杀未果。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为由,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并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15813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4400元,合计83113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与被害人秦某某同居期间的打工积蓄被秦某某拿走,因索要不回且被秦某某骂,才持刀教训她,并不是要砍死她;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求表示愿意赔偿,但因经济原因其无力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秦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至2008年双方分手且没有联系。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害人秦某某的去向及联系电话后,通过电话向秦某某索要其原存放在秦某某处的现金5万元,但遭被害人秦某某否认并予以拒绝,被告人张某某遂产生杀死秦某某后自杀的念头。2015年2月1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来到被害人秦某某租住的汕头市金平区XX号三楼家里,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的头部乱砍,被害人秦某某大喊u0026ldquo;救命u0026rdquo;并反抗,邻居刘某某、方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劝阻但没有成功,遂跑出屋外报警求救,被告人张某某仍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身体等处乱砍,后被害人秦某某推开被告人张某某跑到阳台,被告人张某某追至阳台殴打并咬伤被害人秦某某,其后翻越阳台跳楼自杀未果。

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歧山派出所委托汕头市**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秦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15年3月5日经检验,被害人秦某某额*、右额、右颞、左上臂、右小腿内侧等多处挫裂伤,其中,额*、右额、右颞分别见长约8cm、10cm、4cm挫裂伤。鉴定意见,体表创口符合利物所致,右前额擦痕符合钝物所致,牙齿咬合可形成,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被伤害后,即被送往汕头大**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4天,医药费共计1581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其于2015年2月17日晚在其租住处,其前男友张某某突然持刀闯入来,一句话没说把菜刀往其头部砍下去,并说:我要弄死你。其直呼救命,邻居夫妻两人跑来制止又离开房间去报警,张某某又持刀往其身上乱砍,其用力推开被告人,被告人手中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她跑至阳台,张某某追上来用手抓住她头发并用嘴巴咬到她额头,被她猛推开,张某某就往楼下跳下去。被害人秦某某同时证实被告人前曾打电话给她,向其索要同居期间的积蓄5万元,但被害人认为没拿被告人的钱,不同意还钱,被告人就威胁说哪天被他碰见,他就要弄死她。

二、证人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案发当晚在家中,听到3楼隔壁房间女子秦某某喊救命,两人立即跑到隔壁秦某某房间,见一名男子压在秦某某身上,右手拿一把菜刀,左手掐住秦某某脖子,两人上前制止,那男子威胁他们放手,否则要砍死他们。他们就跑下楼报警,不久就见那男子从楼上摔在地上。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词,多次供述其与秦某某分手后,因向秦索要同居期间存放在秦某某处的存款5万元,但秦某某不予理睬,并把电话号码换掉。其更加生气就萌发杀死秦某某后自杀的念头。2015年2月15日来汕后,就藏了一把菜刀并在岐山一带寻找秦某某。至案发当日下午遇见秦某某,就尾随至其居住的楼下,于晚上趁机翻爬进入秦某某房间,冲上前持菜刀往秦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被邻居制止不成,其又拿菜刀对秦某某身上乱砍,后被秦某某推开,菜刀掉地上,刀柄也断了,秦某某就跑到阳台,其见状追上去抓住秦某某的头发,并用嘴巴咬她额头,后其就翻下楼想自杀。

四、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随案物品、文件清单。

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

六、伤害现场的照片。

七、汕头大**附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及疾病证明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结怨而持菜刀连续猛砍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多处挫裂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持刀连续猛砍被害人头部的行为,足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持刀是要教训被害人,并不是要砍死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被害人秦某某房间后,持刀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头部猛砍,遇被害人反抗及他人制止后,又继续持刀朝被害人身体乱砍,这一客观行为结合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的其因讨钱未果而萌发杀死被害人后自杀的供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主、客观上均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及行为。故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情况给予赔偿。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四项费用。其中:一、医疗费为15813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秦某某住院14天,以每天100元计,共1400元;三、护理费:以一人计,每天每人150元,14天共2100元;四、误工费:原告人秦某某住院14日,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误工时间为3个月14日,误工费应为2014年汕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206.1元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104天u003d6344元。以上四项共计250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或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25027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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