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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云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7、8月嘉奖3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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