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陈**等与范**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陈**、吴*、陈**、陈**的诉讼代理人史一鸣、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携带弹簧刀,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前往珠海市香**名园小区,准备向陈**索要巨额欠款。范**在该小区守候至8月6日凌晨零时许,发现陈**正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回到小区进入地下车库,便下到车库。二人在车库通往小区的楼梯间门口相遇,由于陈**不愿还债,而且恶言以对,因此激起范**的怒火,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范**以弹簧刀向陈**的胸部刺了三刀,并且划伤其颈部、手、脸等部位。陈**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作案后,驾车回到家中,随后走上云顶澜山小区一栋楼的楼上跳楼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因被害人陈**被故意杀害致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陈**、吴*、陈**、陈**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范**赔偿死亡赔偿金727,50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5,175.4元,丧葬费38,752元、亲友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居委会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丧葬费用票据、(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及建筑物测绘成果报告书等证据,以支持诉请。

被告人范**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并未蓄谋杀害被害人陈**,只是双方发生争执时,其未控制情绪,且是被害人陈**自己扑向刀口。

被告人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范**并非预谋作案,其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范**向被害人陈**索要赌债,陈**不愿意偿还且对范**辱骂和殴打,范**才拿刀捅刺被害人陈**;2.陈**有明显过错;3.本案未辨认作案工具和现场,证据链条缺失,不宜对范**判处死刑;4.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其家属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量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携带刀具,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前往珠海市香**名园小区,准备向陈**索要巨额欠款。范**将车牌号粤C汽车停在该小区门口,随身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守候至8月6日凌晨零时许,发现被害人陈**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回到小区进入地下车库,于是被告人范**便下到车库。二人在车库通往小区28栋西侧的楼梯间门口相遇,由于陈**不愿还债,且恶言以对,因此激起范**的怒火,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范**用刀具划伤被害人陈**其颈部、手、脸等部位,并且向陈**的胸部刺三刀,被告人范**逃离现场。被害人陈**被人发现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作案后,驾车回家途中将作案工具丢掉,回家后,换下作案时所穿衣物,并将衣物丢弃,其后走上云顶澜山小区一栋楼的楼上跳楼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范**家属向本院交来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并请求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014年8月6日零时17分,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陈**亲属报案,称被害人陈**倒在其居住地珠海市春泽名园22栋1102房地下车库,报案人随即拨打120和110,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发现陈**将要死亡并将其拉回医院,被害人陈**到医院后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多方调查在珠**山医院抓获被告人范**。

2.被告人范**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与陈**都是珠海南溪村人,从小一起长大。到2011年陈**迷上赌球,我介绍了一个名为皇冠的赌球网站给他,陈**在这个网站上输了一千多万元人民币,陈**不还钱,我与这个网站的庄家是朋友,庄家开始追我还钱,我在庄家中有10%的股份,即陈**也欠了我一百多万元赌足球的赌债,另外我也曾借给陈**几万元现金。从这件事开始,我们的关系开始恶化,见面也不打招呼。直到2014年我经济状况非常差,老婆也卧病在床,我听说陈**在世界杯期间做庄,赢了好几百万,我便催陈**还钱,但他不听电话,他老婆告诉我说陈**不想理我,我没有办法,只能去他住的小区找他,第一次大概是七月底的一天,我在春泽名园小区22幢附近等陈**回来,到了凌晨都没见他回来,我就走了。

第二次是2014年8月5日晚上,我心烦意乱,便从位于云顶澜山的家中驾驶我舅子毛某甲的小轿车出发,想开车出去转转,我先开车到新香洲,经过体育中心、检察院、名街花园,之后进入板障山隧道,再经过北岭、桂花路、夏湾路,然后到了春泽名园小区大门口,我将车停在大门口路边,步行进入春泽名园小区,下车时,由于害怕陈**打我,我将放在包里的刀拿出来放在身上。

我在小区内等了一个多小时,见到陈**的车回来了,他的车是黑色丰田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C,之后我见到该车驶入地下停车场,于是我就找了一个离他住处近的停车场的楼梯下来,打算当面让他还钱。我下了楼梯后,他刚好从停车场走进楼梯间,我们就这样见面了。陈**穿一件橙色短袖上衣,下身穿一条长裤,背一个单肩包,后来我和他打斗中,见到地下掉了一条红色的香烟,牌子好像是中华或红双喜的。

我和他见面的位置在楼梯间和地下车库之间的门槛的位置,他见到我之后愣了一下,好像吓了一跳,我问他何时还钱,他说没有证据证明他欠我的钱。我听后非常恼火,我就拔出弹簧刀(可以折叠的),朝他身体捅去,他向后躲开,我就继续上前捅,他退到墙无法退了,他被捅到腹部,我又继续捅的他脖子和身体其他部位,然后他慢慢倒下,满身是血。(后供述为:他用右手打了我左脸一拳,我想用手打回他,但是没有打中,我就将他抱住,他推开我,于是我往楼梯方向退,脚也被楼梯碰了一下,但是我没有倒下,我就从右边裤袋拿出一把弹簧匕首,我用右手将刀刃弹出并且不停左右划动匕首,陈**冲上来,他就中了我的刀,我刀没有停下继续划,他这时抱着我,我就对着他的前胸捅了几刀,但是具体几刀我不知道了,但我确定都是中了陈**前胸和腹部位置。之后陈**往后退了点,我也往后走上了两级楼梯,陈**说“我不信你会杀死我!”,接着他又走上来,我当时又左右划动手中匕首,刀中了他颈部一刀,他就慢慢倒下了。)

我从负一层上楼梯,在小区内路灯下见到自已满身是血,于是我就找了一个树下阴暗的地方,将裤子大腿部分沾有血的地方全部用匕首割下,再将上衣沾血部分卷起,我从小区大门口离开,之后直接回到车上,我开车到长沙圩小区。

我将车还给毛*甲,我将车放在小区内,并且将车钥匙也放在驾驶位旁边靠近车门的地方,我关门后就从长沙圩后门出去,步行往青松园走去,想上吊自杀,在青松园一个凉亭里,我架好电线,但试了四次也不成功,后我放弃上吊的想法,改为去跳楼,于是我步行回到云顶澜山小区,找到一幢没有人住的楼,我从楼梯往上走,到了好像是九楼还是十三楼,到天微微亮的时候,我就从楼上往下跳了,到我醒时来已经在前山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肖**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零时左右,我在夏湾宝莲城按摩,突然接到我丈夫陈**的电话,听到手机那头传来陈**的声音,没有说话,只是“哦、哦”这样立即打电话给我弟弟肖*乙,让他下停车场看一下,我打的士回去半路,肖*乙打电话给我,说陈**昏迷在停车场上小区的楼梯间。后来我们将陈**扶出停车场进口处旁等120过来,没多久警察先过来了,将我丈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他已经死亡了。

案发后,8月6日的7时左右,梁*打电话给我,他叫我报案,说他的一个朋友和他讲的,欠他30万元的范**发信息给他,说自己杀了人,不要找他老婆和儿子的麻烦,范**准备去自杀。陈**没有欠范**的钱,如果有,陈**会对我说的。

(2)证人肖*乙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我下到停车场的时候,我见到我姐夫倒在楼梯间转入车库的地方,我马上将他的头扶起来,然后我就叫他,看他没有什么反应,帮他按人中穴位,我还摸他的手和拍他的心脏,我老婆打电话叫救护车和报警,她还在停车场内大声呼叫救命。我们一块给姐夫施救,看见他颈部有一个很深很长的伤口,过了一阵子,我就见到我姐和王*还有一、两个保安员过来,我们一块将姐夫差不多抬到小区门口,过了几分钟,警车和救护车到了。一开始我没有留意到我姐夫什么地方受伤,就是知道他流了很多血,因为我扶起他的头部对他施救的时候,摸到他的衣服都是血,连我的身上和手上都是血,之后我老婆对我说姐夫颈部有很长很深的伤口,我才发现原来他颈部受了重伤,又发现他右手手腕部位也受了伤,还有他左边的胸口位置有一个三角形的伤口。

(3)证人邵*的证言。其与证人肖*乙对发现及抢救被害人陈**的过程陈述一致。另:今年七月份下旬的一天,我和我姐、姐夫在我老家电白县,我听到有个叫“猪脚”的人打电话给我姐,电话具体内容我不知道,大概意思是说“猪脚”和我姐夫之前一起赌球输了钱,现在要和我姐夫算帐,我姐对“猪脚”说这些事情是男人之间的事情,她不管这些的。

(4)证人毛**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早上7时许,我接到妹妹毛**的电话,她说她收到妹夫范**发的短信,短信内容大意是要她照顾好孩子,他要先走了。我挂了电话后也看到妹夫范**连续发的短信,内容是:打电话给肥坚我走了,叫他不要来搞事。我打范**的电话,电话已打不通,大概11时30分我接到范**的电话,他说范**已找到,因为他从五楼跳下来,已经被送到前**院急救。范**经常向我借车,我住在长沙新苑78栋401房,我母亲住在101房,我车钥匙是放在我母亲住的地方的冰箱上,平时范**借车直接去拿,用完后将车停在家门口,车钥匙放在车里,不用锁车。是一部日产骐达小车,银色,车牌号粤C。我最后一次见到范**是上个星期六,只是早上吃早餐时在南溪市场的早餐店见到打个招呼,但他已经借我的小车半个月,8月6日早上7时许,我起床上班下来看见车放在我住的对面。一个月前我家被人泼红油叫还钱,我还报了警,到了晚上范**才打电话给我,说是他的事,他以前在澳门做事欠了肥坚的钱,而毛**的户口还在我家,所以找上我。

(5)证人范**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10时许,我二姐范*乙打电话给我说范**摔断了腿,现在前**院,就开车前往前**院。医护人员查询后告诉我没有叫范**的入院,但是有一个摔断腿的叫陈**的男子。我发现这个叫陈**的男子就是我弟弟范**。我看见他全身都受伤,手、腿都骨折了。我问他为何搞成这样,范**闭上眼睛只是摇头,什么都没有说。我继续追问他,他才轻轻说我是陈**,不是范**,你是我表哥,不是我哥。我问他发生什么事,但他仍然没有说话。此时医生催我交费,当我交完费后,我弟弟范**已经被推进五楼ICU病房做手术了。

我记得在前**院见到范**的前一天晚上大概23时至24时的时候,我正在家里睡觉,突然范**打电话给我,问我关于我们村拆迁的问题,他问我拆迁能得到多少套房子赔偿,我说有三套,他又问我能不能给一套他的小孩,我说好的没问题。之后我问他怎么说这些话,他回答说没有什么,于是就挂线了。挂线之后,我不放心,再打电话问了几次,他还是说没有什么。

(6)证人毛**的证言。8月6日早上约6时30分,我起床后看到手机有一条短信,是我丈夫发给我的,短信内容是“老婆,我爱你,对不起你,你要好好照顾儿子。”我收到短信后就打电话给范**,但是打不通,找不到他,到了8月6日下午18时许,警察到我家找到我,向我了解我老公的情况,我当时害怕,就把我老公发给我的短信删除了。范**和陈**是同村人,自小玩到大,关系很好,但在2010年以后,他们就关系不好了,互不来往。范**说是因为陈**欠他一百多万元没还。范**给陈**一个赌球网站赌球,陈输了很多钱,陈还欠范**一百多万元“水钱”,但陈也没有还范**的赌球输的钱和“水钱”,之后他们关系就变差了。范**有绰号,别人叫他“阿腿”和“猪腿”。我帮他整理背囊,有一把普通的小刀,折叠的,长约10公分,什么颜色我忘记了,这段时间我重新整理过他的东西,没有发现这把刀。8月5日20时许他在家吃完饭,躺了一会,21时许出去了,没有什么异常。

(7)证人范**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上午大约10点多钟,范**打我家电话,说他在前**院,我和我老公简*甲开车去了前**院。我看到我弟范**躺在病床上,阿*在旁边。期间我问过医生阿*怎么回事,医生告诉我说阿*是在云顶澜山五楼摔下来,是那里的保安报120,120救护车送到前**院的。范**被推进ICU病房时,那里的护士把他身上的裤子和一只鞋子脱下来,问我要不要,我说不要。后由护士处理了。护士还交给我一部白色手机,说是阿*的,后来我把这部手机拿回家了。陈**跟我同村,以前是邻居,跟我弟范**从小玩到大,后来听过他们关系变差了,听我弟范**说陈**欠他一百多万元,范**老婆得,现身上没什么钱,听阿*说过他曾打电话给陈**及其老婆,要他们还钱,但对方一直不听电话。

(8)证人范**的证言。内容为:我听警察说范**杀了人,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简*甲的证言。内容为:范**在前**院打电话到我家里,大概是上午10时许,我妻子接的电话,她说是范**打来的,他说把腿给摔断了,现在前**院。我妻子打电话给她大哥范**。大约过了半小时,我们到前**院,在走廊里看到范**,当时他正躺在担架上,双眼闭上昏迷状态,大概是左手吊着药水,身上盖着被子,地上放着范**的一只鞋子、一双袜子。医生说他是在云顶澜山的草丛里发现了范**,还说发现者是一个保安,是他打电话给前**院的。护士将范**推入ICU病房后,我妻子跟我说,阿*躺在床上跟她说“他死了没有,他死了没有“,于是我们就猜测范**可能杀人了。(其所陈述的内容与范*乙一致)

(10)证人简*乙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早上11时许,我睡醒后妈妈告诉我小舅舅出了点事在医院。没多久,我收到我表妹在澳门发过来的微信,她说小舅舅好像杀了人,捅了别人三刀,先是自己上吊自杀,上吊自杀不成就去13楼跳楼,可能是他觉得太高了,在13楼没有跳,下到5楼跳了下来。大概13点左右,我妈打电话叫我准备一下,下午4点去前**院见我小舅舅最后一面。

后来我就接到我大舅舅的电话,他告诉我小舅舅微信帐号的密码,并让我登陆我小舅舅的微信帐号,删除里面所有的联系人,他说是因为我小舅舅不用这个微信帐号了,后来因为没有找到小舅舅的手机卡无法删除。

证人简*乙对其1350723手机内2014年8月6日微信聊天内容的截图进行说明。

(11)证人郑*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4日下午16时许,我在界冲市场一麻将馆玩时,陈**过来找到我,叫我帮他买两支洋酒和两条硬盒中华香烟,说好第二天过来取。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30分许,我在珠海香洲界冲市场一麻将馆玩时,陈**开着一辆小轿车过来找到我,还我一万元和给了我买烟酒的钱。到了17时许,他拿了烟酒准备离开,我将他之前忘在我这的手机耳机放进他包中,看到他包里还有五、六沓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沓一万元的捆好的。之后他就开车离开了。案发后,我听阿*说当天17时多(陈**)去了他的车行,之后听陈**的“二奶”阿欢说陈**当天晚上23时左右从前山阳江渔港餐厅对面的家中出来回了夏湾春泽名园的家。陈**是南溪本地人,出租厂房和出租房,听说还和别人合伙开修车行,我之前还听说他是赌球的,今年世界杯期间,我才听说他还收赌注。我只知道他收过赌注,不知道他是做庄还是帮人收的。

(12)证人梁**的证言。内容为:2008年左右我与陈**合作生意。生意的运营由我操作,平时我来收租金,收齐后经过大股东陈**过目签名后再分成,一般陈**分到48,000元,我们每个月的5日左右分成。2014年8月4日陈**联系我,说明天来拿每个月的分成,8月5日15时许,他过来找到我。他过来后叫我拿钱,我给了他43,400元,他接过钱后,还数了1800元还给我,让我帮他给南溪村的“三哥”,接着将剩下的钱直接放在挂包里,然后他说去界冲拿钱给“啊神”,走了,他去的时候是将近16时。17时左右他又回来车行喝茶,一直到17时30分左右,陈**说要走了,他走到车尾拿了一支洋酒进来,说给我喝。我与范**认识时,陈**与他已经很熟,基本上是一条裤子两个人穿这样的兄弟。但是2013年,他们两人突然闹翻了,我问陈**原因,陈**说范**想叫他拿钱帮他,但陈**不肯所以这样。问范**原因,范**说陈**欠他十多万元不肯还。

(13)证人赵*的证言。内容为:大约今年7月18日左右,陈**曾经在电话里跟我说,一个叫“阿腿“的男子打电话给他老婆肖**说他欠了一百多万元,陈**是当笑话那样讲给我听的。我和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阿腿”会突然打电话给陈**的老婆这样乱说。早两年陈**还打过“阿腿”,就是打了两、三拳那样,我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打的。我不清楚“阿腿”是什么人,不过我在陈**死前的两、三天看到“阿腿”开着一台银色的车在我家楼下,我们没有讲话就点头打了个招呼。陈**以前还和“阿腿”一起玩,不过早两年听陈**说他跟“阿腿”翻了脸,打过两次架,应该属于见面都不会打招呼了。8月5日下午五点到六点之间,陈**回到我家,我们七点在家吃的饭,之后就像平时一样,他陪儿子玩,到晚上十一点四十五分他就离开了。“阿腿”是南溪本地人,平时朋友都叫他“阿腿”或“猪腿”,大约四十岁左右,身高约一米六、七,中等身材,短头发,眼睛小小的,讲粤语。

(14)证人叶*(春*名园小区保安)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零时许,有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来地下车库保安亭找我,她当时喊着“保安,过来救命”,我问了句发生什么事,就跟着这女子跑了过去。到了地下停车的小车库通向28栋的出口的位置,我看到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穿着红黑色短袖、深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躺在地上,身上有两处伤口,左手手臂处和身躯胸口处有伤口,伤口已经没有流血,地上有几滩血迹,另外还有一名男子站在旁边,那女子一边摇地上那名男子的身体,使劲按他人中位置,一边在喊快醒醒,但是这名男了毫无反应,看来其也不像有呼吸的样子,见到这情况我立即拿起我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并打120电话喊救护车。然后我就和边上的男子和女子将地上男子抬出去,抬了几米远后,又来了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过来帮忙抬,又抬了一段距离,我的两名小区保安同事过来帮忙,最后,我们将这名受伤男子抬到地下车库靠近夏湾市场的出口处等待救护车,抬到门口后没过多久,警察就过来了,然后没多久救护车也过来了,那个女子和一名警察就跟着上救护车了。(其证实发现被害人陈**的过程与证人肖**、邵*陈述一致)

(15)证人马某(云顶澜山小区的保安)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早上9时左右,当时在下着大雨,我工作的小区里面一个搬运大理石的男子过来喊我,说听到有惨叫声,叫我过去看看。到了六栋楼下的植树区,见到一个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坐在地上,这时两个搬运大理石的工人也来到旁边,我看到迷彩服的男子脸色发白,不停地喘气,但是一声不吭,刚开始我和那两个大理石搬运工人觉得没什么异样,加上当时雨很大,我们搬不动这个迷彩服男子,我用对讲机通知我们的保安队长,请求派人过来支援,在我通知队长的时候,搬大理石的工人发现地上有血和一些折断的树枝,抬头一看,边上的一棵树被压坏了,搬大理石的工人说很有可能是跳楼的,而我就把这情况立即向队长汇报,队长知道后叫我打电话通知医院,我当时没带手机,就叫值班室的人帮忙打了120救护车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救护车来把这穿迷彩服男子搬上车。刚开始我们看到他坐在地上,我问他什么情况,他就说了一句“赶紧帮我打120”,后来还说口渴,我给他拿了一瓶矿泉水,其他的他什么都没说了。(其证实发现被害人陈**的过程与证人肖**、邵*陈述一致)

(16)证人林*的证言。内容为:我和范**、陈**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大家都是很熟的朋友了。据我所知,范**的经济条件一般,没有固定的工作,他喜欢赌球,但是他怎么赌和下注的金额大小我就不太清楚。大约3至4年前,我就听范**说过,陈**因为赌球的事情欠他约人民币120万元,他还自称前去追陈**钱的时候被对方殴打过,我感觉他对这件事耿耿于怀。但我没有从陈**口中听说他欠范**钱的事情。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调取范**的院前急救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等证据,证明范**2014年8月6日12时急诊入院,自诉高处跌下致左大腿畸形、全身多处疼痛,初步诊断外伤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双肺挫伤并左侧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2)范**与范*甲自述的电话号码(1370855)在案发当晚23时50分后通话两次;(3)侦查机关接受肖*甲交来的挂包一个;A4纸张一张,折叠纹上有血迹;100元面值人民币一张,上有血迹;陈**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身份证一个;人民币2045元;(4)侦查机关接受简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珠公拱刑勘(2014)08004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在通往小区28栋西侧地面的楼梯间为中心现场在该现场的地面、防火门的门槛、防火门、墙面、台阶等处发现血迹,及在现场发现一部红色手机、一块黑色电池和一个红色手机背壳及两条沾有血迹的中华香烟、一条丰田牌车钥匙、一部白色手机和一个玉坠。

(2)珠公拱刑勘(2014)08004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主要内容,粤C号小汽车的副驾驶坐垫前端、坐垫近驾驶位侧及坐垫中部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中间扶手的上表面、近驾驶位侧表面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变速杆近驾驶位侧表面、近副驾驶位侧表面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方向盘下幅有一处可疑斑迹;在驾驶位门内侧扶手有一处可疑班迹;在驾驶位侧中心柱部位有一处可疑斑迹。

6.鉴定意见

(1)解剖尸体通知书、珠**司尸鉴字(2014)2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死者陈**的面部、颈部、胸部和双上肢的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未见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刺切作用形成。其中胸部左侧有三处创口均深达心包腔,致心脏三处破裂,结合左侧胸腔内积血及凝块、心包腔内积血、全身皮肤和粘膜苍白、肝脾双肺等脏器呈贫血貌等失血现象,分析死者陈**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胸部左侧三处操作为致命伤。死者陈**系生前胸部受锐器多次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珠公司法物鉴字(2014)454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1)陈**、肖*甲是陈**亲生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2)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0.98米,距北侧台阶0.9米处、地面上靠南侧中华烟盒上、地面上靠北侧中华烟盒上、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0.54米,距地面1米处、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0.78米,距地面1.13米处、南侧防火门距左侧缘1.21米,距地面0.56米处、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1.48米,距地面0.71米处、左侧墙上距北侧缘1.26米,距地面1.55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2.1米,距地面1.6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1.96米,距地面1.54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1.13米,距地面0.83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0.69米,距地面1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0.32米,距地面1.5米处、北侧第三台阶上、北侧第三台阶北侧地面距台阶0.15米,距西侧墙0.9米处、北侧第三台阶北侧地面距台阶0.43米,距西侧墙0.95米处、北侧防火门上距械侧缘1.13米,距地面0.9米处、通往小区第一段楼梯扶手外侧对应第7台阶处、通往小区第二段楼梯扶手内侧对应第2台阶处、通往小区第二段楼梯扶手内侧对应第4台阶处、东侧墙上距南侧门0.5米,距地面1.1米处、东侧墙上距南侧门0.9米,距地面0.3米处、地面上距东侧墙0.05米,距北侧台阶0.25米处、陈**包内A4纸上、粤C车内前排座椅间扶手表面上、粤C车内前排座椅间扶手近驾驶位侧表面上、粤C车内驾驶位侧中心柱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陈**左食、左*、左*、左小、右食、右中、右环、右小指指甲擦拭物来自陈**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3)粤C车内副驾驶座椅上左前端、粤C车内副驾驶座椅上中间部位、粤C车内方向盘下辐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左食、左*、左*、左小、右食、右中、右环、右小指指甲擦拭物来自范**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4)粤C车副驾驶座椅上前端、粤C车内变速杆近驾驶位侧面上、粤C车内变速杆近副驾驶位侧面上、粤C车内驾驶位车门内侧扶手处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左小指指甲擦拭物在Amel性别和D3S1358等16个基因座PCR检验检出包含陈**、范**基因型的混合基因型;(5)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0.53米,距北侧台阶0.85米处、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1.45米,距北侧台阶1.26米处、陈**包内编号为R6R2542201的100元人民币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左拇指指甲擦拭物、陈**左拇指、右拇指指甲擦拭物PCR检验均未检出有效基因型;(6)范**左侧脚休闲鞋上可疑斑迹未检出血。

7.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经公安监控系统查询,粤C日产小轿车在案发地附近前后出现三次,时间分别是2014年8月5日21:27,2014年8月6日0:20和0:28。分别是:①2014年8月5日21:27,桂花路炮台山,由北向南;②2014年8月6日0:20,粤海西路合罗山,由西向东;③2014年8月6日0:28,翠微西路绿城花园,由东向西。

8.居委会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丧葬费用票据、(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及建筑物测绘成果报告书,证明附民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及实际发生的费用.

关于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刑事部分

1.关于被告人范**当庭辩解是陈**扑向其所持刀具,而不是其主动刺向陈**身体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范**在侦查机关前三次供述均明确表明是他自已用刀刺进陈**的腹部、胸部,而不是陈**在打斗过程中扑上来撞到他的刀口;且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果来看,被害人陈**系生前胸部受锐器多次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陈**胸部三处致命伤都深达心包腔,从常理分析,如依被告人范**所述,系被害人陈**扑向其刀具,那么陈**的心脏受到第一刀致命伤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不可能再有强烈的反抗动作,而且,除非有求死之心,陈**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扑向被告人范**所持的刀具,范**此辩解与常理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范**杀害被害人陈**是否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的问题。经查,①被告人范**供述、证人毛**、范**、赵*、梁*乙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范**认为被害人陈**欠其巨额赌债且拒绝偿还,双方引发矛盾,且证人赵*、林*证实,被告人范**向陈**催要赌债时,被害人陈**曾打过被告人范**,由此可见,被告人范**有作案动机且该动机逐步加深;②被告人范**于案发当晚开车至被害人陈**住处春泽名园小区,其将车辆停至该小区门口,在下车时,被告人范**就已经将原来放置在车上的刀具拿出并随身携带,且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内等待被害人多时,此表明被告人范**对他后来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而非突发性;③被告人范**在前三次供述中都确认其用刀刺向陈**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被害人陈**胸部左侧有三处创口均深达心包腔,作案手段残忍。综上所述,从作案动机、犯罪预备及作案手段分析,被告人范**主观意图是向被害人陈**催讨债务,如若不还,则杀害陈**,其不属于临时起意,更不能以此为由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3.关于被害人陈**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被告人范**供述,被害人陈**经他介绍在网络上赌球,输了百余万元,由于是他介绍且他也参与赌球坐庄,所以被害人陈**的欠款庄家向他追索,而他妻子身患,被害人陈**不但不还钱,还殴打他,故迫于无奈才引发本案。经查,证人邵*证明其曾听过一个叫“猪腿”的人打电话给被害人陈**的妻子肖*甲催要赌债,而证人赵*证实被害人陈**曾向其提过“猪腿”曾打电话向陈**的妻子肖*甲讨要赌债一事,且陈**曾经打过被告人范**,而证人林*也证明曾听范**说过陈**打了范**。以上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系因被告人范**追讨赌债而起,并非毫无缘由,但赌债为非法之债,并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范**仅以此为由认为被害人陈**存在过错,请求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证人证言不仅证实被告人范**确曾多次向被害人催讨债务,而且也证明被害人陈**在索债的过程中打过被告人范**,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此情节。

4.关于被告人范**的辩护人所提的未辨认作案工具及犯罪现场的问题,被告人范**供述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范**在逃离案发现场的过程中将犯罪所用刀具丢弃,但从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陈*丁系生前胸部受锐器多次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范**的妻子毛*乙也证明其帮被告人范**整理背囊时发现有一把长约十公分的折叠刀不见了,上述证据证明作案工具即为刀具。而被告人范**虽因伤未指认犯罪现场,但庭审时被告人对现场照片均作出指认,并未提出异议,故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另被告人范**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民事部分

被害人陈**出生于1974年4月23日,其被捅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的亲属处理其丧葬事宜实际支出了丧葬费、交通费、餐费。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的户口本复印件、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部分丧葬费、交通费、餐费票据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范**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原告人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陈**、吴*、陈**、陈**应当获得以下经济赔偿:1.丧葬费,按珠海经济特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504元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为38,752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餐费,误工费,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杂乱且不全,但考虑到其确有上述支出,酌情判赔20,000元。

此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陈**、吴*、陈**、陈**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范**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范**作案手段残忍,本应严惩,但考虑到本案是因追收赌债违法行为所引起,且被告人范**是在妻子患绝症、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均有限,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肖**、陈**、吴*、陈**、陈**经济损失人民币58,752元。上述赔偿款项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肖**、陈**、吴*、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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