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宋*与被害人彭*甲系夫妻关系,暂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村东区53栋702房,因怀疑彭*甲有外遇,宋*萌生了砍杀彭*甲的想法。2014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宋*趁彭*甲熟睡之时,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朝彭*甲的头部和脖子砍,彭*甲受伤惊醒后,用手拼命抓住刀背反抗,后手掌多处部位也被菜刀砍伤。宋*于案发当日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考虑到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结合本案未遂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未发表异议,其并表示不清楚罪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缴获作案用的菜刀。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接到证人杨*的报警,称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某村东区702房,看到邻居被其丈夫砍伤。

2、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的房间门口提取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抓获经过。

5、缴获经过。

6、被告人身份信息。

三、证人证言

杨*:其于2014年8月26日凌晨5时听到有人敲门叫其帮忙打120叫救护车,同时门外有人重复告诉其电话号码,其通过门眼看到一男一女对峙着,相互之间距离大概五六十公分左右,后来其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还问其有无报警。接着其就打电话报警,救护人员及警察就来了。

其称没有看到这一男一女家里发生的事情,但认识他们,以前住在其楼下,刚搬到7楼不久,但名字都不知道。外面有人重复告诉其电话,分别为1367392,1367392,但打这两电话均无人接听。

四、被害人陈述

彭**:其因被其丈夫砍伤而住进医院,其不知为何丈夫砍伤其。

2014年8月25日其丈夫打电话让其回家,当天22时其就回到家,他们没聊什么,也没争吵,洗漱完之后就休息了。凌晨4时许,其感到身体一阵疼痛就醒了,感觉头部正在流血,同时其看到丈夫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其就抢他菜刀并大喊救命,当时其抓住刀背,其丈夫抓住刀柄,但没能抢过来,就这样拉拉扯扯到了门口,其把门打开,由于其大喊救命把邻居惊醒,但没人开门,其就跑到其中一户的门口,因其知道那家也是客家人,就叫人打电话报警。其头部的左耳位置、左手手指的后背受伤,后背也有2处刀伤。其丈夫使用的是一把来自于自家的长约20公分,刀宽有7.8公分的铜制刀具。其称与其丈夫无感情纠纷或其他纠纷。

没有人看到其丈夫砍其,其不承认有婚外情,其希望执法机关判其丈夫罪,让他好好改造。其称其丈夫在这次砍伤其之前有过一次也是拿菜刀想砍其,但其把刀抢过来,所以没砍成。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宋*:其于2014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把其妻子砍伤,后被带回派出所。砍人的原因是其身体不好,没挣到多少钱,后其发现其老婆与别的男人有染,但其又很爱其老婆,为不让她离开,所以想把她砍死后再自杀。

这种想法有几天了,想法来源于两个月前,其得知其老婆跟别的男人好上了,其情绪变得很低落,其跟妻子关系越来越差,她经常不回家,有时一星期才回来一次。昨天上午其打电话给彭*甲叫她回家,她答应后晚上22时才回到家,到家后,他们没聊什么,但其看到她身上佩戴了别的男人送的礼物,心里很不舒服,但他们也没吵架。到了26日凌晨4时,其看到彭*甲已经睡着,可其心里老想着其妻子和别人好上的事,越想越不舒服,于是去厨房拿了把木制刀柄,刀面约5公分,刀长二十公分左右的菜刀朝彭*甲脖子位置砍了一刀,她惊醒后大喊救命,还抢其手里的刀。其抓住刀柄,她抓住刀口,拉拉扯扯地到了门口,彭*甲就去开门,附近住户听闻报警。

其砍被害人的具体位置在脖子,其他的想不起来了。朝她脖子上砍是想把她砍死,然后再自杀。刀当时被其扔在隔壁家的门口,身上的血迹是彭*甲溅到其身上。

六、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七、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案发现场深圳市南山区某村东区53栋702房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现场还提取到多处血迹和一把菜刀。

2、宋*对菜刀的辨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的供述与被害人的受伤位置可相互佐证,显示宋*的犯罪目的在于杀害被害人,故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情节较轻,本院依法在三年至十年的刑期内量刑。被告人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被告人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