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清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