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姜*和被害人袁某某案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吵架,由此姜*对袁某某怀恨在心,并在案前发送多条短信威胁要杀死袁某某后自杀。

2014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来到深**明新区XX街道XX村XX百货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当日中午12时许携带水果刀来到袁*某租住的深**明新区XX街道XX村XX村XX宾馆对面的出租屋,在走到三楼楼梯处时姜*即掏出水果刀并扔掉刀鞘,在进入XX房后姜*将房门反锁,用水果刀向袁*某进行捅刺,企图杀死袁*某。袁*某大声呼救,其母亲和弟弟听到声音后,将姜*手中的水果刀夺下。袁*某的弟弟袁*当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仍在现场等待的姜*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袁*某全身包括后背多处刀刺划伤,被伤后造成体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5公分以上,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的亲属积极支付被害人袁某某的医药费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万元,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姜*的行为予以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姜*的供述;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袁*、喻某某的证言;水果刀一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短信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据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姜*案前因情感纠纷在与被害人袁某某争吵过程中通过短信往来即以明确威胁要杀死其并同归于尽,稍后在前往涉案XX房时即购置水果刀作为凶器,并在进入XX房间前即拔掉刀鞘,进入XX房间内又反锁房间防止被害人逃跑并持刀直接捅刺被害人全身多处(包括后背),其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已十分明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姜*在行凶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亦能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姜*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此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上诉提出,其的确有持一把水果刀去到其女友即被害人的出租屋,其怕影响到邻居,就把房门习惯性关闭并进行反锁。因她胡乱说了些辱骂父母长辈的话激起其怒火,其就下意识地用刀威胁她,不小心将女友划伤,其绝无意伤她。对方报警后其蹲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其在派出所录制的部分不利于其的口供系其本人处于极度紧张和惶恐的状态下做出的。其通过律师向家人转达其对被害人的歉意,其家人已支付了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其只因一时的冲动,胡乱说了几句威胁女友的言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请求二审给其一个公平、公正、宽大的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姜*在行凶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亦能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原审法院已予以充分注意,并在一审判决书中予以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回应,本院同意原审法院的分析意见。上诉人姜*提出对其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上诉人姜*的亲属积极支付被害人袁某某的医药费并赔偿相关损失,袁某某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姜*的行为予以谅解,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姜*据此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姜*的犯罪事实及其构成自首等各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姜*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