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刘*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刘*珍及二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凌*,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黄*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赵**、刘*珍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本院已另行下达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应被害人黄*甲之约前往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南昌第一工业区旁火锅城收取货款。肖某某找到黄*甲所在酒桌后,二人发生冲突。火锅城老板被害人顾*和被害人赵**、被害人苏*乙正在火锅城对面的烧烤档吃饭,见此情形遂上前阻止,与和黄*甲同桌的曾某甲、曾**以及被害人刘**等人一起将双方劝开。肖某某认为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受到了欺负,遂返回停在火锅城门口的比亚迪汽车,拿出车上的尖刀再次冲进了火锅城。众人正准备散开时碰上肖某某迎面冲进来持刀乱捅,赵**、苏*乙腹部受伤,顾*手部受伤。之后,肖某某又持刀冲向黄*甲及同桌人,刘**抄起塑料凳抵挡,脸部及手部被捅伤,黄*甲从背后抱住肖某某,脸部和手部被划伤。最后,肖某某被众人按倒夺下尖刀。

民警后接群众报案赶至事发现场将肖某某抓获。多名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死于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被害人苏*乙受重伤;被害人刘*乙受轻伤;被害人黄*甲、顾*均受轻微伤。被告人肖某某受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出警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蒙*、张**、郭*、张**、张**、邱*、李**、张**、陈*、王**、赵**、谭*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刘*乙、顾*、黄**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审讯录像、被害人及证人辨认过程录像光盘两张。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持刀故意捅向他人,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方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肖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肖某某尊老爱幼,口碑较好;被告人肖某某有家庭需要抚养,综上,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黄*甲之间有货款纠纷。2013年8月25日22时许,肖某某应黄*甲之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南昌第一工业区旁火锅城收取货款。肖某某找到黄*甲所在酒桌后,二人发生冲突。被害人顾*、赵**、苏**、刘**及曾某甲、曾**等人将双方拉开。肖某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负,遂返回停在火锅城门口的比亚迪汽车,拿出车上的尖刀再次冲进了火锅城持刀乱捅,导致赵**、苏**、刘**、黄*甲、顾*等人受伤,肖某某本人也受伤。肖某某最终被众人夺下尖刀并制服。当晚22时23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制服的肖某某当场抓获。被害人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为生前被锐器作用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苏**受重伤;被害人刘**受轻伤;被害人黄*甲、顾*均受轻微伤;被告人肖某某受轻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赵**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深圳市公安局共**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5日22时23分许,共**出所接110转盟先生(1370521)报警称:不知何事有人持刀砍人,已有两人受伤,需要急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2、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5日22时23分许,该所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肖某某当场抓获。

3、新宁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肖某某在新宁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4、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经公安机关了解,事件起因是黄**拖欠肖某某加工费1700元未还,肖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到黄**的新兴模具厂拿走一套模具。同月25日22时许,黄**让肖某某来拿钱,肖某某与老婆谭*到火锅城找黄**,随后*某某与黄**发生争执。并据肖某某交待,其被黄**、顾*、曾**等殴打,后*某某从其车上拿了一把刀将黄**、刘*乙、顾*、苏**、赵**砍伤,赵**经抢救无效死亡,肖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发现肖某某躺在火锅城马路上,旁边坐着一女子,系肖某某老婆,肖某某呈清醒状态,但对民警询问不予回答,还有多名男子身上有不同程度受伤,现场只发现血迹,未发现有棍状物,在医院抢救室中,肖某某还与其老婆进行交谈。

6、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后发现其双腿骨折,肖某某称是被人持棍棒、啤酒瓶殴打所致,其妻子也如是证实,但民警询问本案当事人黄**、刘**、曾**、曾**等人,均称只是在制服肖某某中将其推到在地,通过对火锅城内服务员、啤酒销售人员、客人、火锅城对面工业区保安、附近商铺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也未见肖某某在火锅城和被制服后有他人对其殴打。

7、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肖某某时发现其左腿粉碎性骨折,在对其伤情作伤情鉴定时发现其右腿也骨折,故需对其双腿骨折的伤势重新评估,并对手术后康复状态再做鉴定。

8、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了解,火锅城对面的烧烤摊为流动性小摊,案发后民警不定时去现场寻找,但该烧烤摊一直没有营业。

9、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曾某乙进行联系,要求其提供“阿东”、“孔**”、“杨**”等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其均无法提供。

0、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肖某某所持刀具致伤多人,有多人血迹混合在该刀具上,对此血迹无法比对。

1、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受害人部分受伤较为轻微并无入院治疗必要,故受害人没有医治记录。

2、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谭*、顾*、黄*甲三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故法医未对这三人的伤情拍照予以固定。

3、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周边所有监控录像都予以核查,发现只有火锅城一处有价值的监控录像(只拍到案发过程的部分)。

4、《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证实肖某某受伤及在医院治疗情况。

5、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肖某某行凶时所用的刀进行提取情况。

6、《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证实本案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近亲属与死者赵**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死者赵**的近亲属据此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肖某某宽大处理。

(二)证人证言

、证人曾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2013年8月25日19时许,我和黄**、刘*乙以及其他三名男子到火锅城吃饭。当晚22时许,我听到黄**好像让人过来收货款,他还把一笔现金放在桌上。没过多久一名穿着白色t恤的男子过来了,我招呼他坐下他没坐,我就继续和刘*乙摇色子。突然听到那男子和黄**在对骂,黄**说钱在这有本事拿走,男子伸手过去拿的时候,黄**把一杯啤酒倒在他脸上,他们就互相拉扯。接着和男子一起过来的穿着蓝色裙子的女子也加入,于是我和顾*还有旁边吃饭的食客一起过来拉开他们。在被拉开后,白色t恤男子走出火锅店,隔了两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人喊“不要在这里打架”。我们跑出去看,看到顾*被砍伤了手臂,刘*乙拿椅子去拦,也被砍伤了脸部。黄**把那名男子拦腰抱住,我立刻拿把椅子把男子和黄**一起推过去。我们三人一起摔倒在地上,我趁倒地时抢下那把刀。我把黄**扶到路边坐下,并将那把刀扔在草丛里。我回到现场想去找刘*乙,但没找到,后来我就把黄**送到医院。我是南昌第一工业区荣亨模具厂老板,黄**也是开模具厂,外号古惑仔,刘*乙是负责行政的,外号红仔,顾*是火锅店老板,我们叫他阿某乙。我的外号叫老三,我们喝的是易拉罐的百威,没有玻璃瓶装的。我在现场没有看到该白色t恤男子被打。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肖某某,称肖某某是持刀的人;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黄*甲、刘*乙、顾*;其对刀的照片进行了指认,称该刀是白衣男子持刀伤人的刀。

2、证人曾*乙的证言,其称:2013年8月25日17时许,我和刘**、曾**以及其他几名男子在我工厂聊天。到吃晚饭时间,我们约了去火锅店吃饭,在工业区门口遇上黄*甲,所以叫上他一起吃饭。我们拼了两桌,我和我几个朋友坐在一起,刘**、曾**、黄*甲坐在一桌。当晚22时许,我听到黄*甲和一对男女在吵架,并相互拉扯,曾**先把那男子拉开了,然后那男子就走出火锅店。没多久,我就听到外面很吵,我看到那男子拿刀捅了顾*,刘**脸上也被划了一刀。黄*甲抱住那男子,曾**拿椅子和黄*甲一起把那男子推出火锅店。之后我找车送刘**、顾*去医院。曾**是我弟弟,刘**是我朋友,杨**、孔*明案发前已经离开现场,阿*是在隔壁桌吃饭的,也是我朋友。我发现黄*甲和这对男女在拉扯时,这对男女没有受伤,在火锅店内没人打那男子,被制服后有无人打他就不知道。我和黄*甲等喝的是易拉罐装的百威。

3、证人蒙*的证言,其称案发当晚22时许,我在南昌第一工业区附近火锅城吃饭。突然我看到很多客人往店外跑,我站起来看到火锅城老板的手臂受伤了。火锅城老板喊“报警”,我就马上报警了。

4、证人张**的证言,其称:我是顾*老婆。案发当日22时许,我和姐姐在店里喂我小孩吃药,突然看到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从店里很慌张的跑出去,接着他从小轿车里拿了一把匕首跑进店里来。这名男子捅到我老公的手臂,还划伤了刘*乙的脸。围观的人想把他的刀夺下来,但他拿着刀在乱舞,苏*乙肚子被捅了一刀,赵**肩膀也被划伤,当时赵**就晕倒在地上了。我就叫店里其他人报警和120急救,这名男子跑出店外,店里的人也追出去围住他,我没看到他是如何被制服的。

5、证人郭*的证言,其称:我的店对面是南昌第一工业区火锅店。2013年8月25日22时许,我听到有救护车声响就出去看,看到火锅城门口有很多人,有一个女的坐在地上抱着一个男人。

6、证人张**的证言,其称:2013年8月25日22时许,我在工业区二楼值班,听到外面有警笛声和救护车声。我就往窗外看,看到很多人。我们这边没有监控可以看到火锅城那边。

7、证人张**的证言,其称:2013年8月25日22时许,我和妹妹在火锅城的前台。我们发现最里面的其中一张桌子突然发生争吵,也没留意,很快我妹夫顾*过来把他们劝开了。突然我看到刚才在店里和别人争吵的一名男子拿着刀乱砍,很快我就看到有一个男子捂着肚子,紧接着我看到顾*手也流血了,刘*乙脸也被划伤了。捅人的男子被推到在火锅城门口,警察很快就来了。我没看到有人打那个拿刀的男子。

8、证人邱*的证言,其称:我是火锅店的员工。案发时我在厨房工作,听到争吵声我才往外看,看到那个人捅了苏*甲一刀,我就没敢再出来看。

9、证人李**的证言,其称:我是南昌第一工业区32号丽佳化妆品店的老板。案发时,我听到有个女人喊不要,我走到店门口看到火锅城门口围着很多人,其它我就不清楚了。

0、证人张**的证言,其称:我是南昌第一工业区的保安,分管火锅城旁边的那片工业区。案发时,赵**叫我去火锅城对面的烧烤店吃宵夜,我告诉他得下班后才能去。当晚22时许,我听到火锅城那边很吵,就出去看到很多人围着。我走到火锅城附近的时候,发现红仔脸受伤,苏*乙腹部受伤,我还看到火锅城门口停一辆比亚迪小车,旁边站着一女的。我发现赵**躺在地上,腹部流血,于是我打了120。在我出来到警察到场的五至十分钟内,没有人在打架。

1、证人陈*的证言,其称:案发时我接到张**电话,说火锅店那打架了。我走到那的时候,发现躺在地上的是赵**,没有发现有其他受伤的人。我没有看到或听说那个持刀的人被制服后有被打。

2、证人王**的证言,其称:2013年8月25日晚,我在火锅城卖啤酒。当晚生意很好,啤酒有瓶装的和易拉罐的。因为雪柜里的啤酒卖完了,我在把不冻的啤酒拿去冻,突然转身看到有一男人拿着刀在砍人,不到一分钟,就已经平静了,就听到有个女的哭声很大,看到她抱着一个男的头部。我走过去看的时候,没有人在打在哭的女子和躺在地上的男子。

3、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我是赵**姐姐。我听说我弟弟赵**是在吃饭期间被人用刀捅伤,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赵**。

4、证人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我是肖某某老婆。2013年8月25日21时许,新兴模具厂老板因欠1700元让肖某某过去拿钱。我们到了火锅城,我听到肖某某说“老板你是不是让我过来拿钱”。新兴模具厂老板说“钱在这里,看你有没有本事把钱拿走”,新兴模具厂的老板就拿啤酒瓶砸了肖某某的头,荣亨模具厂的老板就抱住肖某某,同桌的人就开始围着肖某某打。我看到一个男的拿着一根钢管打肖某某的腿部,还有一个人对我又打又踹。肖某某跑出火锅城,又在我们车边被围着打。我摔了一跤,起来看到肖某某被推倒在火锅店门口,又被人围着打。这时我老公已经失去意识。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肖某某;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曾某甲,称案发时曾某甲在现场;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黄*甲,称黄*甲用啤酒打其丈夫头部。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称:案发前,我和顾*、赵**还有赵**的两个朋友在火锅店对面的一家烧烤店吃宵夜,赵**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我们听到火锅店有争吵声,顾*作为火锅店老板肯定会过去看的,我们也都跟着过去。我们进去火锅店看到一对男女在互相拉扯,顾*先过去分开他们,说了几句后就没吵架了,我们见没事了就离开火锅店了。后来,我和赵**又一起过去火锅店想喊顾*喝酒。我就看到一个穿灰色衬衫的男子拿着一把刀在火锅店里见人就砍,我当时什么也没有做也没有拦他,他突然跑到我面前朝我腹部捅了一刀,我还看见他朝赵**的胸口捅了一刀。赵**往对面的烧烤摊跑,之后慢慢就倒在地上了。接着他还朝现场无关的人乱砍,后来我蹲在门口叫人帮我打120急救,后面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醒来就在医院。捅人的刀是一把尖刀。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受伤,别人都叫我的曾用名苏某甲。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肖某某,称肖某某是捅伤其和赵**的人;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赵**和顾*,称赵**是小*,顾*是强哥;其对刀的照片进行了指认,称该刀是捅伤其的刀。

2、被害人刘**的陈述,其称:2013年8月25日20时许,我和古惑仔、阿*甲等十来个人在南昌火锅店里吃饭。当晚22时许,我突然听到争吵声,看到古惑仔和一个陌生男子在吵架,说到什么模具的事,后来两人拉扯起来,陌生男子随后就走出去。我以为没事了就继续在店里坐着,没一会,陌生男子拿着一把刀冲进来,看到我就朝我砍来,我顺手拿起塑料凳去挡,刀就砍到我的左脸和左手。陌生男子砍完就往外跑,我随后找人开车送我到医院。古惑仔和阿*甲都在南昌第一工业区里开厂的,阿*甲姓曾。我们没有人打陌生男子。

3、被害人顾*的陈述:其称:我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第一工业区附近火锅城的老板。2013年8月25日晚,苏*甲请我吃烧烤。突然听到火锅城有人打架,我和苏*甲和小*一起跑去看。我看到一个工厂的老板在他们吃饭的饭桌旁和一个女人拉扯,然后我看到行凶的人从马路那边往饭桌这边过来。我的左胳膊被扎了两下,刘*乙脸部也被划伤了。行凶的人跑到马路边乱捅,和那桌吃饭的客人打成一团,最后有人拿凳子抵住他,才把刀抢下来。我让店里叫李*客人报警。刘*乙和那桌打架的人一起吃饭。那桌打架的人大概有七八人,有刘*乙、古惑仔(即和行凶人有矛盾的人)、曾**、曾**,其他人不知道名字。听说古惑仔和行凶的人是因为货款的纠纷而打架的。当时行凶的人已经把古惑仔压在身下,把刀举起来准备刺下去,是曾**把刀抢下来的。

4、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称:我外号叫古惑仔。2012年12月份,肖*男子发名片说可以帮我加工模具。2013年1月份,我让他帮我加工一批模具,但日期延期了,我被客户骂了一顿。2013年4月份时*姓男子来收货款,我说现在没钱。因为我气还没消也经济紧张,所以我一直拖着。2013年8月23日晚上,肖*男子打电话说从我工厂拿了一个手机座充模具,让我还了钱就把模具还给我。2013年8月25日22时许,我在火锅城喝酒时打电话给肖*男子,让他过来拿货款并将模具还给我。当时我和曾*甲、曾**、红仔及几个不知道是谁叫来的朋友一起在火锅城喝酒。肖*男子和他老婆过来后,我当时把1700元丢在他面前说“钱在这里了”。我喝了酒说话语气不好也大声,肖*男子就说了句“操你妈的”。我听了之后就把啤酒泼在他身上,肖*男子和我吵起来并和我拉扯。曾*甲和火锅店老板阿*乙过来劝架,肖*男子就离开了,剩他老婆在骂,后来他老婆也走了。我以为没事了就继续喝酒,突然我听到有打架声,一看是肖*男子手上拿着刀遇到人就乱挥乱砍,后来他想砍我们,红仔的脸被划了一刀,我被砍到鼻子和右手,我和曾*甲合力将他推倒,曾*甲把刀抢走扔在草丛里。曾*甲随后开车把我送到医院。我们都没有打肖*男子和他老婆。曾*甲绰号叫阿*甲。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肖某某,称肖某某是砍人的人;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曾某甲、刘*乙、顾*,称曾某甲是阿**,刘*乙是红仔,顾*是阿**;其对刀的照片进行了指认,称该刀是肖姓男子砍人用的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基本稳定,其称:南昌第一工业区的新兴模具厂老板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欠我1700元的货款没有还我。2013年8月23日,我从他厂里拿走一套模具。然后我打电话告诉他,让他把钱还我,我就把模具还他。他在电话里说要打死我。2013年8月25日21时40分许,新兴模具厂老板打电话让我去火锅城拿货款,我和我老婆一起去。当时他们吃饭有十个人左右,荣亨模具厂老板走过来告诉我“你知不知道你拿走的是我的模具”,我说“我不知道”。新兴模具厂老板就说“钱放在这里,看你敢不敢拿”,我准备开收据然后把钱拿走。这时新兴模具厂老板拿啤酒瓶打我的头部,我就被打懵了。荣亨模具厂老板就用手抱着我,南昌第一工业区保安队长就用钢管打我的头部、背部、腿部,我感觉同时有六七个人来打我。我老婆抱住我,我们一起躺在地上被他们打。我在混乱中跑到我的白色比**(粤b),在车的驾驶位车门拿一把有二十厘米长的杀猪刀。我捅了打我和我老婆的人,乱捅一阵,具体伤到谁我不清楚,但还是被他们打到在地。打我的人用钢管打我的头部和腿部,我失去知觉,等我醒来,已经在医院了。我放刀在车上是因为老家的法师说这样可以辟邪,我想用刀报复打我和我老婆的人。

其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曾某甲、黄*甲,称曾某甲在现场打他,黄*甲用啤酒瓶砸他;其对刀的照片进行了指认,称该刀是他捅人的刀。

(五)鉴定意见

、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5836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赵**为生前被锐器作用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5852号《鉴定文书》,证实现场饭桌旁地面上提取擦拭物1-7及现场地面瓷器碎片上提取擦拭物、现场地面玻璃碎片上提取擦拭物均检出人血痕;现场饭桌旁地面上提取擦拭物2与现场饭桌旁地面上提取擦拭物3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为未知个体1所留;现场饭桌旁地面上提取擦拭物4、5、6、7及现场地面瓷器碎片上提取擦拭物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为未知个体2所留;现场饭桌旁地面上提取擦拭物1及现场地面玻璃碎片上提取擦拭物、现场地面上提取“黄金叶”烟蒂、现场地面上提取“芙蓉王”烟蒂、现场地面上提取“利群”烟蒂、现场地面上提取“双喜”烟蒂str分型,分别为未知个体3、4、5、6、7、8所留。

3、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7458号《鉴定文书》,证实苏*乙所受的损伤属重伤。

4、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7463号《鉴定文书》,证实刘*乙所受的损伤属轻伤。

5、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7946号《鉴定文书》,证实肖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伤。

6、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7460号《鉴定文书》,证实黄*甲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7、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5720号《鉴定文书》,证实谭*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8、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7459号《鉴定文书》,证实顾*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9、广东省深**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6676号《鉴定文书》,证实检出死者赵**血样str分型。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深公(宝)刑勘(2013)2-408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5日23时30分至次日0时59分对现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第一工业区旁火锅城内勘查情况,并形成的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七)视听资料

光碟二张,分别证实了案发时,肖某某进出火锅城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肖某某讯问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持刀捅刺被害人,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近亲属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肖某某从宽判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肖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提出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肖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肖某某作为一名心智发育正常且有一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持尖刀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持放任的故意,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肖某某与被害人方因为经济纠纷发生冲突后,离开现场到车上拿刀具后返回,持刀对被害人方进行追砍。本院认为,被害人方对矛盾的发生和冲突的激化可能负有一定责任,但对本案的发生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肖某某尊老爱幼,口碑较好,有家庭需要抚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以上情节对肖某某的定罪量刑并无实质影响,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肃国家法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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