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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2003)佛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5月19日以(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78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严*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严*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4、5、6月嘉奖4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2014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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