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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后于2010年12月8日分流至宜兴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张**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8月、2015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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