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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8月9日,宿迁**民法院作出(2011)宿城刑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0日,江苏省**民法院以(2011)宿中刑终字第00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本院以(2014)徐*执字第00835号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薛**的刑期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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