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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强奸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某(2001年2月3日出生),张某某自称16岁,后二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被班主任明确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系年仅13岁的幼女后,仍将被害人张某某带回其家中,在家中阁楼再次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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