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杨**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