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澄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14年3月20日,本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00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周**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周*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