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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赣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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