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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东刑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李*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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