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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响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该犯有漏罪。2011年3月18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636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0604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假释的建议。

罪犯杨**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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