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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变更起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甲在景洪市江北曼戈龙村委会回会村附近的“习说锅座山”半山腰处找草药过程中看见不远处有个黑影,误以为是猎物,便使用改装的射钉枪射击,将被害人王*乙当场打死。案发后,被告人王*甲打电话给王*丙,告知其将人当作动物打死,后王*丙打电话告知村干部苏某某,苏某某又打电话给特某某后,由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甲抓获。

经云南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乙系他人用射钉枪损伤右胸部外侧壁致肺动脉破裂死亡。

经西双版**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王*乙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王*丙、特某某的证词;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景)公(司)鉴(尸)字(2014)第096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西)公(司)鉴(痕)字(2014)586号西双版纳**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王*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枪支上山打猎,将人误认为是动物开枪将人打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王**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自制火药枪一支,依法由收缴机关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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