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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寿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老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临狱减字第572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老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文老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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