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定**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2013年3月8日10时许,案外人包**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30号宏方物流园院内,驾驶车号为甘J80691号白色江淮轻卡车将原告王某某之女王立*(2011年8月26日出生)撞倒并碾压,当日王立*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王立*因车祸中巨大暴力碾压所致的开放性颅骨损伤死亡。当日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28日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肇事车辆甘J80691号白色江淮轻型卡实际车主为崔*,其将该车卖给被告兰州**有限公司,但未过户,被告兰州**有限公司雇佣包**为该车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343,138元、丧葬费19,5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付清,直接打入原告王某某在招商**分行城东支行开设的6225889318234418账号内)

二、被告兰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0,000元,逾期不履行则赔偿原告王某某190,000元。

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兰**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被告兰州**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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