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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兰州**民法院审理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鲁*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兰州**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3年12月1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鲁**在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311-7号301室家中,与酒后回到家中的丈夫、被害人敬**敬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敬**敬某某手持水果刀与鲁**撕打,被告人鲁**在与被害人敬**敬某某抢夺水果刀过程中将敬**敬某某右大腿根处刺伤,造成敬**敬某某大腿动脉被刺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敬**敬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右大腿股动脉,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敬某某志坚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零时许,五婶鲁**打电话说,**叔敬世*敬某某在红**医院抢救,让赶紧过去,其赶到医院后五叔已死亡,就打110报警了。后和三叔敬世相、三叔的儿子敬**、敬志华去了敬世*敬某某家,当时见鲁**的二姐已经把房间打扫干净了。

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窑街煤电**四住宅小区13号楼3单元301室。从现场提取疑似血迹5处、拖鞋一双,踏垫一块,拖布一个、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该现场为变动现场,鲁*香二姐鲁**将现场大门外面血迹及客厅、大卧室地面血迹足迹已用拖布擦拭,并将大门内外的踏垫拿至卫生间用水冲洗)。

3、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现场房门门槛上可疑血迹、鲁**所穿外裤右侧可疑血迹、鲁**手上可疑血迹和现场水果刀上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上述血迹为被害人敬**敬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鞋底为条状花纹的血鞋印是被告人鲁**所穿的同种类皮靴所留;现场提取的穿袜血足迹系鲁**右足穿袜沾附血迹上台阶所留;现场提取的鞋底为蜂窝状花纹的血鞋印是王**所穿的同类皮鞋所留。

5、**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与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比对,所检现场提取水果刀上检出混合DNA峰谱,包含敬**敬某某的DNA分型,不排除包含鲁**的DNA分型。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敬**敬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右大腿股动脉,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7、补充证据证实,水果刀刀柄处可疑斑迹在鉴定过程中经过多次擦拭提取,刀柄上的可疑斑迹已遭破坏,无法补充鉴定;鉴定结论中不排除包含鲁**的DNA分型就是混合DNA峰谱中包含鲁**的DNA分型,只是含量较少。

8、证人敬某某佩(鲁珠香之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睡觉后,11点多妈妈不知为何大声哭喊着,将其吵醒,在其卧室门口看到妈妈背对着他,面朝大门外蹲在大门口。过了一会,她穿了鞋走了。后听见有人将其卧室门关住,看见是姨妈就又睡觉了。

9、证人鲁某某连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鲁**打电话说快些把人打死了。其和丈夫陈**来到她家楼下,看见停着一辆“120”急救车,几个人抬着敬**敬某某往下走,鲁**跟在后面,并把家里的钥匙交给其,让把娃娃操心好,把家里打扫一下。上楼梯看见二楼和三楼的楼梯上有光脚血印,三楼房门口有很多血迹,墙根有一滩血,门口的脚垫及周围都是血,大卧室房间有几行光脚血印,大门内右侧有血迹,客厅沙发旁边放的垃圾桶翻倒,瓜子皮等垃圾洒在地上,后其把垃圾整理好拿上拖把,将房间内外地上的血迹拖干净。

10、证人陈某某兴旺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23时许,鲁**打电话说他们两口子打架了。就和鲁**一起来到她家,在二楼看见几个人用担架往楼下抬敬**敬某某,就和鲁**一起来到医院。敬**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1、证人铁某某凤兰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晚11时许,听见有一个女人的哭喊声,并听到有救护车的声音。就和5楼的一住户走到4楼楼梯拐角处,看见301室门开着,门口躺着一个头朝西脚朝东的男子,身上及旁边的地上都有血迹,“120”医务人员简单救治后将受伤男子往楼下抬,301室的女住户跟着医务人员下楼了。

12、证人王某某春兰、王某某顺舟、童某某彤、童某某树华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晚10时30分许,看见301室大门开着,一名男子头朝西脚朝东躺在门口,301室的女住户在男子旁边,边哭边喊让人救救她老公,男子身上及旁边地上都是血,门内的地上也都是血,并帮忙将被害人抬到救护车上。

13、证人陈某某伟、祁某某复芬、梁某某亚*(120救护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23时许,接到电话后来到煤电公司四小区13号楼3单元301室,看见一名中年男子头朝西脚朝东躺在走廊里,一中年妇女跪在身边,男子右大腿跟部有一处刀口,简单处理后将病人抬到车上拉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被抢救男子身穿一套保暖内衣,没有穿鞋,脚上穿着一双深色袜子。

14、证人孙某某振*、张某某芳证言证实,鲁**是孙某某振*母亲,敬**敬某某是继父,孙某某振*证明他们感情不太好,继父经常喝酒,喝醉了就回家打母亲。2013年12月20日凌晨1、2点多,接到母亲的电话说叔叔死了。

15、证人赵某某全胜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20时40分许,接到过一个女人的电话问是否和老*在喝酒,其说已经两个多月没见他了。

16、证人鲁某某世杰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晚23时许,鲁连香打电话说鲁**和敬**敬某某打架了让他赶到海石湾,后从二弟鲁世伟处得知敬**敬某某受伤送到医院,等我们到医院时,敬**敬某某已经死亡。

17、证**某某菊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零时许,鲁珠香打电话说,你五叔敬世*敬某某正在红**民医院抢救,等其和敬志坚敬某某到医院时五叔已经死亡。

18、证人张某某月梅证言证实,当晚鲁**打电话说他和敬**敬某某打仗了,敬**敬某某受伤了正在医院抢救,后敬**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9、证人王某某国庆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19时许,敬**敬某某的妻子给他打电话找过敬**敬某某,电话里很生气。

20、证人敬某某世元、敬某某玉桂、敬某某玉顺证言证实,敬**敬某某和鲁**感情不好,鲁**多次在敬**敬某某的朋友和亲戚面前扬言要把敬**敬某某杀死的话。

21、证人周某某永兰证言证实,其与鲁*香系朋友关系,听鲁*香说她们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有几次其丈夫还将她的耳朵打的听不见了。

22、证人石某某学良证言证实,鲁**和敬**敬某某两人夫妻感情刚开始还可以,近几年听说他们老吵架。2013年12月20日凌晨鲁**给其打电话没接上。当天敬**敬某某给其打了几个电话,他想借驾照去扣分,当时没感觉到异样。

23、证人鲁某某玉*证言证实,鲁**平日挺好的,乐于助人,鲁**曾说过她丈夫不给她钱,因此还吵架。

24、证人王某某红英证言证实,敬**敬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下午电话联系说借我的驾驶证扣分用,之后和敬**敬某某约上把奉*一起去民和享堂一饭馆三人喝了两斤白酒,晚上9点多将敬**敬某某送到窑街煤电公司四小区大门口。

25、中国**限公司通话详单证实,鲁珠香所持手机于2013年12月19日与王**、赵**、陈**、张**、马**所持手机均有通话记载。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生于1965年3月12日。

27、被告人鲁**供述,2013年12月19日18时许,敬**敬某某发短信说他和赵**吃饭,即回短信问他在什么地方并打电话问他,他挂断后其又给他同事打电话并到街上找都没找着。22时30分左右,他回到家跟她吵起来,并用右手在她头的左**和脖子上各打了一下,后又拽住头发将其拽倒地上,在腰上一阵乱打,其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打他,被他夺走,又拿起一个空啤酒瓶砸他被他抢去,后看到他走到餐桌前拿上削水果的刀子,因害怕从地上站起来准备往门外跑,他在大门口堵住将她挤在门后,看到他右手拿刀,就抢刀子,他用左手在脖子上打了一拳,还不停的骂,其顺势用左胳膊把大门的门把手朝下压了一下,打开了大门,在和他互相抢着刀子的过程中,其出了门外,他又在其头部打了一拳,后看见门口的地上流有血迹,他在门口站着,还在骂,她就赶紧从他前面进到家中,跑进大卧室,把刀子放在床头柜上,给120打电话,出来看见敬**敬某某头朝对门邻居家的方向,脚在门槛上平躺在门口,他身体右侧地上流了很多血,右腿上穿的保暖裤都被血染湿。其连忙跑到二楼敲两家邻居的门,又给姐夫陈**及敬**敬某某的侄儿敬志坚敬某某和朋友张**打电话,用右手压在敬**敬某某的大腿处,左手在他的脸上拍,并且喊着“救命”。大约过了有10分钟左右,邻居们下来,后“120”来了,她就跟着到了医院,后没抢救过来,公安局的人来了就把她带走了。抢刀子的过程中,感觉碰到他的腿上了,当时他右手握着刀子,刀把朝上,刀尖朝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在争抢水果刀时,将被害人敬**敬某某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鲁**并没有将敬**敬某某致于死地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家庭纠纷所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鲁**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明显不当;其遭家庭暴力,被动自我保护,以逃跑或夺刀的方式保护自己行为是适当的,一审判决认定有过失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量刑畸重。

辩护人辩护意见: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无法查明被害人敬**敬某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定是被告人造成的;上诉人鲁**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失;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死亡应属意外事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22时40分许,上诉人鲁**与酒后回家的丈夫敬**敬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在与被害人敬**敬某某抢夺水果刀过程中刺伤被害人敬**敬某某右大腿根部动脉,敬**敬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全面叙述了本案事实并列举了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中所列证据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上诉人鲁**与被害人敬**敬某某再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案发当天上诉人与醉酒的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看到被害人拿刀子,遂与之夺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非其根本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故其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所提有自首情节,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案发后上诉人拨打了救护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后上诉人跟随到了医院,随后给被害人侄子媳妇打了电话称他叔叔在医院抢救,其侄子敬志坚*某某赶到医院后发现被害人已死亡,遂打“110”报警,红**局接“110”指令到达医院后,发现鲁**在一楼大厅药房门口凳子上坐着,经询问,其称是和丈夫在家门口争夺刀子中致被害人受伤的,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认定为自首,原审法院虽未认定此情节,但已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及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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