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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星**有限公司与南**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东阳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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