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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鼎铭知识**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民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5日,国家**总局电影管理局作出电审故字(2008)第05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影片《精舞门》的出品单位为天**制片厂、香港星**限公司,摄制单位为天**制片厂、香港星**限公司、海蝶电影**有限公司。2008年5月,天**制片厂、香港星**限公司、海蝶电影**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确认涉案影片的中国大陆地区与版权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电视、IPTV)全部转让给郑州新**有限公司拥有。三方同时约定:该电影片遭受不法侵害时,郑州新**询有限公司有权行使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亦可自主将该权利转授予第三方行使。2008年6月25日,郑州新**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授权给上海**限公司,该公司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授权区域为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自2008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10日止。2009年9月30日,上海**限公司作出《授权声明》,授权北京星**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影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网吧范围内提供网吧用户点播使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独家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2009年11月11日,北京星**有限公司作出《授权书》(更正),将涉案影片的在网吧视频点播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审原告北京时代鼎铭知识**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天津市和广州市(包括下属区、县),授权期限1年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

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2010年5月20日,北京时代**有限公司代理人向北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经公证,公证人员于2010年5月25日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长市新塘镇汇太东路58号C2的门口标识为“发达岭网吧”的网吧,使用该网吧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二、点击页面上的“网吧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显示为﹤http://192.168.0.199:8899/default.ashx﹥;三、在上页中找到涉案影片在内的影片,对上述影视剧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上述操作机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了同步录像;四、录制结束后,将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保存至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北京**证处将录制内容刻录成光盘,并出具了《公证书》。该录制光盘经原审当庭启封并播放。

原审原告同时提交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支付合理开支7000元。

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提交一份其与上海淡**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书》,拟证明其与上海淡**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通过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天津市和广州市(包括下属区、县)区域内、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期间的在网吧视频点播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原审原告许可,又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下,在上述期间上述区域内通过网吧视频点播领域的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均构成对权利人著作﹤http://146.131.16.19/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u003dfnlu0026Idu003d12u0026Gidu003d117536954u0026ShowLinku003dfalseu0026PreSelectIdu003d784816752u0026Pageu003d0u0026PageSizeu003d20﹥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涉案公证内容看,从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通过该相关页面可以直接观看涉案影片,整个过程中不需输入网址,也未进行下载操作,可以认定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通过其网吧网络向公众提供并播放了涉案影片。虽然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提交了其与上海淡**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但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公司是否具有授权网吧播放涉案影片的资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明确表示不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以第三人授权其播放涉案影片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客观上侵犯了原审原告就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立即停止播放本案影片的侵权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及维权费用的计算,应综合涉案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档期、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侵权期间与涉案影片热映期的重合度、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的经营规模,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网吧的服务价格、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定、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者下载数量等因素,予以确定。鉴于原审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情况和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的获利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也未就上述因素特别是涉案影片知名度高、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数量等方面提供充分证据,提供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也不能证明是由于本案的一个案件而支出,故酌情确定该损害赔偿与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元。

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魏房文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立即停止播放电影《精舞门》,并删除该影片;二、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网**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元,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该项债务的,魏**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北京时代鼎铭知识**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1.被上诉人证明上诉人侵权事实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使用的IP地址不是被上诉人的证据所显示的IP地址,被上诉人没有上网小票和发票,录像中的电脑画面可以随意设置,录像中显示的网页内容不是涉案网吧上网内容,被上诉人提供的网吧大门口的照片不是涉案网吧的真实照片。2.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书》,证明其没有侵权。3.赔偿金额过高,涉案网吧规模小、经营时间短,即使侵权,赔偿责任不应超过500元。故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时代**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魏**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北京**证处出具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178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涉案公证内容看,点击涉案网吧计算机页面上的“网吧电影”,进入相关页面,找到涉案影片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整个过程不需要输入网址,也未进行下载操作。上诉人虽在原审时提交了其与上海淡**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公司是否具有授权网吧播放涉案影片的资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明确表示不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及是第三人授权其播放涉案影片的抗辩均不能成立。鉴于被上诉人对其实际损失情况和上诉人的获利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上诉人亦未提供其获利情况方面的有效证据,原判判赔金额在酌情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发达岭网吧、魏**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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