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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肃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未到庭,其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秦某某与父亲王某某于2007年3月协议离婚后,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200元。后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向肃**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母亲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现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抚养费4200元,现被告要求原告由被告抚养,如果原告母亲秦某某不同意被告的该请求,被告今后不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秦某某与父亲王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在肃南县红湾寺镇协议离婚后,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200元。后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抚养费,后原告母亲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此后,被告于2012年7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2012年10月支付1000元,2012年年底支付2000元;2013年5月支付500元、2013年6月支付200元、2013年10月支付1000元。以上合计52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从原告抚养费的银行卡中支取现金1000元,被告实际给付原告抚养费4200元。

另查明:原告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为按月给付,自2007年4月起至本案审理终结(2014年4月)为84个月,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16800元(84个月2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42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抚养费12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的陈述、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书、肃南县**办公室离婚证明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王*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其父母离婚后,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按时给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抚养费20000元的请求,经庭审审查,根据原告的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200元计算,从2007年4月起至2014年4月,被告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68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42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抚养费126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抚养费20000元的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王*2007年4月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12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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