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宁诉张宇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组成独任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母亲杨**与被告张*于1984年6月登记结婚,我于1995年3月28日出生。2006年3月27日我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我由母亲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10000元,至今被告只给了4000元,下欠6000元未给。2014年我考上河**定学院,一年教育费及生活费需23万元,被告未曾给予一分钱。我母亲现在身患疾病,无力负担我上学费用,现要求被告给予5万元教育及生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母亲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自行抚养,没有抚养费。再说我们离婚后,原告母亲另行改嫁,原告也更新换名,多年来与我没有联系,现在原告已不是我的孩子了。再说我现在也生活困难,没有钱给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杨**与被告张*于1984年6月登记结婚,原告于1995年3月28日出生,取名张**。2006年3月27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杨**自行抚养。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再婚,原告跟随其母到河北省生活,并更换姓名为徐宁。2015年7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费及生活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自行抚养,且原告出生于1995年3月28日,现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依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