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曹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任*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郎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曹宁诉曹建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徐宁诉张宇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朱**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又名何*乙与何*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乙与景*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