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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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