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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