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7月2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以不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1486.5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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