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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小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庭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王**与被告于2002年5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10日生一女孩张*,现为小学五年级学生。2014年8月6日,王**与被告在华亭**记中心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原告由王**抚养,由于王**无固定收入,无法支付原告的正常抚养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共计84000元。

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原告法定法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3、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4、离婚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5、房屋出租合同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离婚是事实,孩子出生时间是事实。我和王**是协议离婚,我给王**给了13万元,协议上两个孩子各领一个,抚养费自行承担,我不再支付抚养费。现在孩子张*在我家,是孩子自己跑回来的,我也劝孩子回去她妈处,孩子自己不回去。王**晚上凌晨了不回家,孩子的吃饭都成问题,有时候饥一顿饱一顿。王**可以自己去领孩子回家,我没有意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证据1—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张**于2002年5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孩张*。2008年3月16日生于张**。2014年8月6日,王**与张**在华亭**记中心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张**由张**抚养,婚生女孩张*由王**抚养,抚养费由张**、王**各自承担,并在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且已经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被告张**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及抚养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起诉要求被告张**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已经由王**与被告张**的离婚协议处理,目前,王**与被告张**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情况没有明显变化,不宜作出改变,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答辩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意见,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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