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负担,退付原告范**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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