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与被告景大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及其法定代理人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巍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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