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李**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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