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石**、石*申请石**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石**支付原告石**抚养费4800元,支付原告石*抚养费7200元。由被告石**给付原告石*治疗疾病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303.5元由被告石**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环执恢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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