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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