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告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燕某某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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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与被告王**抚养费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与被告仇**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